“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党员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积小错为大错的过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从“好干部”“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之间存在很大的中间地带,查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是一部分,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工作。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实现“惩治极少数”与“管住大多数”的有机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监察工作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在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使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果断和准确运用好第四种形态,保证利剑高悬,以有力惩处保证前三种形态监督有效。
二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公职人员有无法定、酌定处理情节等问题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调查、处置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使公职人员所受的处理结果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是切实提升履职能力。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都很强,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学好用好党章党规党纪,也要学好用好宪法法律法规,精准把握纪法标准,全面履行双重职责,把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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