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扮演好主导者,就可以更好地提升案件质量,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并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得以深入推进。公选王遴选网为你整理。
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必然对检察权的运行方式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客观的官署”的应有之义,也是为刑事审前辩护搭建适宜平台的关键所在。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项目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中国司法权能的配置样态也将导向史无前例的重大调整。这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功能重构也占据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津地位,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方面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对今后几年的检察改革作了系统规划和部署。《改革规划》特别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审前程序中的三重属性
在刑事司法进程中,检察权在刑事审前程序居于重要地位。在纵向推进的刑事诉讼格局内,审前程序指向了侦查和起诉两个环节。检察权由诸多不同类型的权力组合而成,并各自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这两个环节中,检察机关可以借由羁押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以及救济控制权的交替运用,确保“审前—审判”的二元关系均衡。在由此衍生的审前框架中,检察权的角色定位基本具有三重属性:一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二是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三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这种“三位一体”的类型设定,大致勾勒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动态脉络,使其成为刑事审前程序中当仁不让的主导者。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担负起主导地位,就可以更好地提升案件质量,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并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得以深入推进。此外,这种角色扮演,对于程序正义的维护而言,还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检察权的主导地位所具有的三重属性具体如下:
一是检察机关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尽管检察机关与警察机构并非“一体化”的关系模式,但却并不妨碍其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侦查行为监督等职能路径向侦查施加积极的影响。检察权在审前程序中对侦查主体的工作质效评估,既可遵循事实查明的规范基调,也可为后续程序环节的职能界分作出铺垫。这是第一个角色扮演。
二是检察机关是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公正与效率是评估司法权运行妥当与否的重要指标。为了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成正态平衡,就需要在审前环节建构起一种有效的调控机制。毫无疑问的是,在审前阶段能够有效控制司法资源配置的主体唯有检察机关。一方面,诉讼阶段论的结构自洽性,将检察权布局于承上启下的时空维度,具有衡量不同价值比重的先天条件;另一方面,起诉裁量主义的渐进流变,赋予其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更应该扮演好这一角色。
三是检察机关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在公权力主导的刑事诉讼模式下,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始终都会面临着被侵犯的危险。而这种潜在危险往往在审前阶段即可能存在,特别是侦查阶段,尤其是在侦查权得不到有效制约时,更是如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应当借由某种监督机制的经验支持。在我国的司法语境下,承担此项救济职责的自然非检察权莫属。从宏观角度看,法律监督属性的配给,既塑造了某种中立化导向,又同时消解了影响诉讼结构的盖然性动机。而立足于微观视野,刑事诉讼法打造出的投诉机制雏形,增添了检察机关这一角色定位的可操作性。
二、审前程序中的三项权能
当然,审前主导地位的实现,需要检察机关借助目前法律上授予的三项重大权能,即羁押控制权、救济控制权和程序控制权交替使用。第一项权能是羁押控制权。就侦查质量的控制而言,审查逮捕这第一道关口就显得非常重要。一个案件一旦检察机关批捕了,就表明被追诉人的涉罪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说,逮捕不但影响定罪,还影响着量刑。如果脱离了审查逮捕的基础性框架,检察机关的权力触角,其实是很难着力于具体侦查活动的。至于阻遏非法取证等不当侦查的预期,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了。所以,检察机关必须把握好这项明显带有司法属性的重要权能。当然,将来还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的令状范围,将可能危及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抑或其他正当权利的行为都予以涵盖。
第二项权能是程序控制权,主要指向审查起诉权。要想扮演好程序繁简分流的角色,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作用。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行使,能够增强检察机关践行“起诉便宜主义”理念的动力。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把更多的被追诉者变成罪犯。对于有些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在综合考量罪行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及其犯罪后的表现和公共利益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将其及时地终结在审前程序当中。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的运用情况,与能否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调控司法资源的作用,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目前,我们正在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绝不是说把所有案件都推向审判,更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要搞庭审实质化。所以,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扮演好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非常关键。
第三项权能是救济控制权。刑事诉讼法无疑赋予检察机关提供司法救济的权力。无论是针对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抑或是辩护权、知情权等其他程序参与权利受到剥夺,相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均可利用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渠道寻求救济。而法律监督所内置的程序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等基本要求,也完全契合此时的诉讼情境。即便是审查起诉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亦可溯及上级检察院借由一体化原则予以处置。一言以蔽之,这种类似于“不告不理”的启动模式可以打造出一种审前的投诉处理机制。在此框架中,存在着三方基本关系——投诉者、被投诉机关以及作为“仲裁者”的检察机关。
总之,检察机关如果能够充分运用好上述三项权能,是可以扮演好上述三个角色的。也只有扮演好三个角色,检察机关才能在刑事审前程序发挥出主导作用。当然,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必然对检察权的运行方式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客观的官署”的应有之义,也是为刑事审前辩护搭建适宜平台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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