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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纪委遴选公务员考点】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9-05-10 阅读: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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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自监察机关专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后,监察调查如何与刑事诉讼有序衔接的问题是监察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公选王遴选网为您整理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相关讲话,一起学习。

公选王遴选网问题: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卞建林: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必须贯彻中央有关精神,体现司法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当下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就是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使各专门机关、各办案部门、各诉讼阶段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进一步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化审判权在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此意义上来看,对调整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也是相契合的。在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庭审理对监察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监察调查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监察调查的结论进行裁判,对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从而发挥刑事审判对监察调查的制约作用。

其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因而当监察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法院有权对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二,在监察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如果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取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确有必要时,也不排除法院通知监察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其三,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落实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对于监察案件,同样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坚决防止设定“零无罪”“零上诉”等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从而发挥审判对调查的制约作用,倒逼和促进监察调查保障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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