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问题: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卞建林: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必须贯彻中央有关精神,体现司法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当下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就是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使各专门机关、各办案部门、各诉讼阶段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进一步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化审判权在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此意义上来看,对调整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也是相契合的。在监察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庭审理对监察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监察调查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监察调查的结论进行裁判,对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从而发挥刑事审判对监察调查的制约作用。
其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因而当监察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法院有权对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二,在监察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如果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取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确有必要时,也不排除法院通知监察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其三,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落实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对于监察案件,同样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坚决防止设定“零无罪”“零上诉”等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从而发挥审判对调查的制约作用,倒逼和促进监察调查保障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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