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根据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 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改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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