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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政法遴选公务员考点】完善多元化与现代化服务体系,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9-06-25 阅读: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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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公正司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保障,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要完善多元化与现代化服务体系,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正义”和“说得出的正义”。

公正司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保障,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面对当前各种案件上升的现实,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正,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课题。增强司法裁判的程序意识,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司法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司法公正根基,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程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正义”。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表现在实践领域,就是既要求实体结果上的公正,还追求程序意义上的公正。规范的司法程序决定着公平正义能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权的运行状况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乎人民群众个案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推进程序公正的有力举措。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其程序性权利,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已成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常态,人民法院“四大公开平台”建设日益完善,司法公信力得到空前提升,保障人民群众所寻求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保障程序公正意义重大。首先,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健全,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其次,程序公正对当事人本身即具有独立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要求。第三,程序公正有利于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对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矛盾纠纷的解决。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程序意识,才能充分彰显“看得见的正义”。

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彰显“说得出的正义”。裁判文书是向人民群众输送正义价值理念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起着关键性作用。可以说,裁判文书质量优劣事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更关系到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养成,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亦起到关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强化诉讼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是提升司法服务品质,实现司法实体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裁判是通过释法说理来解决纠纷的司法活动。它不仅要对纠纷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出明确的判断,更要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阐述作出这一判断的基本事实与理由。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仅是解决个体纠纷实现个案正义,它同时还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起到引导和指引作用。良好的裁判文书说理恰恰能够实现上述双重目标。

法谚有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裁判文书说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司法获得感,通过明确的说理过程,阐述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正义价值,同时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正义观念的形成。对判决书进行说理既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要求,也是司法职能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不全、说理不透甚至干脆不说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裁判的公信力与说服力。为此,《意见》在第1条就阐明了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归纳为三点:一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增强裁判的可预测性。即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是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充分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前全国法院普遍实现司法公开,且对促进司法公正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促进司法的实体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当前,多元化的解纷机制,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矛盾纠纷多发,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同时,由于纠纷类型及发生原因不同,化解纠纷的方法也有区别。纠纷解决既有正式的法律解决渠道,也需要多样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必须转变纠纷解决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功能,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这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将会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是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处理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关系中,具有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提高司法服务的水平,不仅有利于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更有利于为非诉讼解纷方式提供坚实保障。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矛盾化解的重要渠道,承担着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重要使命和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人民法院指明了发展方向。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此作出系统的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划,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中央层面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先后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单位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律师和公证参与调解机制、证券和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部署了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将诉前矛盾化解延伸到基层群众身边,推动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着力打造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四化”建设要求,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全国3450家法院建成诉讼服务中心,集庭审外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于一体,基本形成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及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工作格局。可以说,当前人民法院多元化与现代化的服务体系正在形成,这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随着该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法院新时代司法服务的品质必将得到更大的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也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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