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6年,经历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五粮液诉“九粮液”等侵权案件终于胜诉。这一判例,无疑给那些仍在肆无忌惮傍名牌或正准备傍名牌的企业一个警告。法律就该定纷止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一直以来,类似“九粮液”这样的傍名牌行为层出不穷,如“康帅博”之于“康师傅”,“周佳牌”之于“雕牌”,“脉劫”之于“脉动”,“豪牛”之于“蒙牛”,“雷碧”之于“雪碧”等,都是这样。这中间,不排除有些“李鬼”已经完成了商标注册,但鉴于其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等的高度近似,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在现实中,尽管被侵权企业每每主张权益,但成功维权的并不多。
五粮液此次成功维权,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才最终出现转机。说实话,像这样旷日持久地打官司,不折不挠地申诉,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做到。花钱是一回事,耗费在这上面的时间成本也会让企业望而却步。某种程度上讲,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正是市场上“傍名牌”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
从现行法律看,尽管法律对商标侵权有明确的赔偿规定,但是,若想实现法律的正义,除了之前所说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外,维权企业往往还要面对很多门槛,比如取证问题,一般侵权小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过程都十分隐蔽,追根溯源十分困难。还有,就处罚而言,也很难让那些傍名牌的企业感觉到“疼”,很多时候,这些“李鬼”在一个地方被查,就会很快跑到另一个地方重起炉灶。
何况,出于地方保护的原因,很多地方政府对于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足够的治理动力,这也导致维权企业胜诉难。常见的情形就是,隔一段时间,就会发起一次清理整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动,但集中行动一过去,一切又回到了常态。
这种听任、纵容傍名牌的做法,或许一时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看,一味傍名牌,不仅不可能创造出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也会败坏被侵权产品的声誉,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育,得不偿失。
此番最高院认定“九粮液”侵权,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具有十分清晰的导向意义。这不仅会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也会给基层法院一个正向激励,即法律要旗帜鲜明地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斩断各种“傍名牌”,制止恶意模仿、混淆行为,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本来就是法律的责任。
当然,除了让法律发挥保护和惩罚作用之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主动作为,从源头开始治理,共同打造一个清朗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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