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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央机关遴选•重磅文件】《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9-11-04 阅读: 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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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3月,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整合原中央党校和原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责,组建了新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党校(行政学院)机构改革也于今年3月底前陆续完成。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例》。同时,各地党校(行政学院)近年来在办学实践中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有必要上升为制度规范加以推广。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2019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先后报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10月25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新组建的党校(行政学院)的职能定位,充分吸收办学实践中的成熟做法,积极回应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组建新的党校(行政学院)是我们党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条例》对党校(行政学院)的职责定位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职能的新要求新定位,明确规定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与原《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原《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规定相比,党校(行政学院)职能进一步扩展,为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

  问:《条例》在坚持党校姓党上有哪些新要求?

  答:党校姓党是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新时代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归根到底取决于能不能把党校姓党贯穿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各方面。《条例》把坚持党校姓党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在教学上,规定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主业主课地位;在培训目标上,把提高学员政治素质作为第一目标;在科研上,规定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把政治合格作为第一标准;在纪律要求上,把政治纪律作为第一要求等。归结起来,就是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坚持党校姓党这个问题上,《条例》旗帜鲜明,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

  问:《条例》在各级党委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方面规定更实在、更具体,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校(行政学院)办得好不好,党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关键。为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责任,《条例》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在领导内容上,不仅提出原则性要求,还有量化细化要求。比如,要求各级党委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要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明确提出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要求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等。这些都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切实举措。

  问:请谈谈《条例》在班次和学制上有什么新规定?

  答:同原《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相比,《条例》在班次设置上新增了理论研修班,主要是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党校(行政学院)设立。这方面的班次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教学内容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理论素养为主。《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班次的学制。201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突出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对班次学制作出进一步规范,提出党校的培训类班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地、州、盟)委党校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市、区、旗)委党校一般不少于1个月;党校的进修类班次一般不少于1个月;党校的专题研讨班一般不少于5天。这一《意见》实施以来,各地党校(行政学院)班次学制越来越规范,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效果。《条例》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吸收进来,这对进一步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主业主课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问: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办好党校(行政学院)的关键,在这方面《条例》有什么措施?

  答:习近平总书记讲过,在党校所有财富中,教师和其他各类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在党校所有资源中,优秀教师和优秀人才是最急需的资源。目前,一些党校(行政学院)特别是一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队伍存在“能干的引不进,干不好的出不去,拔尖的留不住”的现象,急需在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方面提出有效措施。《条例》针对这个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办学实际,提出了五点措施:一是逐步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三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四是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智库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分配办法;五是建立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专设了校风和学风建设的章节,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各级党校要坚持把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治校方针结合起来,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把校风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和中央精神,校风学风发生很大变化。《条例》设专章对校风和学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系统规定,目的在于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始终紧绷作风建设这根弦,坚决克服不良之风影响,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以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政治生态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取得更大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问:针对基层党校办学困难,《条例》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全国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大约承担了90%以上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力军。但一些市县党校办学条件较差,特别是相当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仍然存在运转难维持、人才难稳定、教研难开展等困难,与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称。《条例》对市县党校办学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比如,在第二章专设一条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内容,提出要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分类建设计划;提出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给予政策支持。在第十一章办学保障中,提出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图书馆等设施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性资金等途径解决等规定。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答:任何法规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贯彻落实,《条例》也不例外。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将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工作部署,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深入领会和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把《条例》的学习贯彻抓紧抓实抓好,推动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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