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时代赋予刑事检察新的使命,积极促进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是必然的趋势。张军检察长在今年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要切实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事实上,这一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深刻的时代背景,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精神,为检察工作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一、主导责任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和精髓,主动适应改革要求,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也曾经出现了一些困惑,到底是被动接受,还是主动作为,对检察机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作为公平正义的执行者,检察机关也应该有所作为。
对此,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探索,如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两主一重”,即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判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以审判为重心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浙江省检察院着力深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江苏省检察院要求充分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发挥重要作用;广东省检察院在办案程序、质量效果、方法创新上下足功夫,充分发挥指控犯罪职能,等等。
2016年2月召开的北京市检察长会议提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在庭审中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确立了“两主”的工作部署,并在全市范围内安排进行理论研讨和实践试点,试点经验汇集为《检察机关主导和主体作用例证指导》一书,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交流了经验,引起了一定反响。在取得试点成效的基础上,正式推开运用,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或主体作用的32个具体方面。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增强了依法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提高了刑事检察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实质化水平,提升了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检察公信力水平。
这项工作虽然前期在提法上有过不同的声音,但是内容得到普遍认可、成效有目共睹。现在总的提法都统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主导责任”这一理念上来。
“主导责任”的提出,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科学回答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检察机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意义重大。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要围绕审判来展开,庭审是审判的关键和决定性环节,所有刑事诉讼程序阶段的标准都要向审判看齐,关键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
对刑事检察工作而言,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任务很重,尤其是部分案件的侦查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指控犯罪的新要求。
而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贯通整个刑事诉讼,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必须向前延伸引导侦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密起诉审查,做好审前过滤,确保进入审判的案件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带病起诉,为法庭审判打好基础。同时,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公正裁判。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更加突出审查和出庭工作的实质化,变粗放型为精细化,构建与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检警、诉审、诉辩关系,以规范传导责任,形成倒逼机制,提高侦查基础质量,确保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二、主导责任的落地落实
充分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不是份外之事,不是多此一举,这就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履职的必经程序、必要和常态的内容。主导责任一定要体现在检察实践当中,光空谈无法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要将主导责任体现在扎扎实实的检察工作当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并部署实施的《关于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内容,就是检察官主导责任的具体体现,我们就是要以具体工作为抓手,将主导责任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就是要转变固有观念、重新诠释刑事检察内涵,结合审查实质化要求和刑事检察阶段性特点,转换工作模式,完善“四位一体”的刑事检察格局,实现刑事检察工作转型发展。
刑事检察工作大体可分为审前和庭审两个阶段,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体现在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作用的诸多诉讼环节上(如前述《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积极主动作用的32个具体方面)。
上述两个阶段特点不同,检察官履行的主导责任内容也不相同。
在审前程序主要是为前程序进行把关,就是通过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并根据事实证据履行检察裁量权,形成繁简分流、程序分道。
出庭公诉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出庭指控和证明,即通过讯问询问、举证示证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进行法庭辩论等方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一步阐释和论证,以利于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依法做出裁判。
1、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
案件审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支持公诉。这里核心是“审查”,根据改革部署进一步落实“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工作要求,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借助整合两项审查,逮捕审查向后延伸,起诉审查向前延伸,审查工作成为一个最大的交集,使其发挥最大效能。捕的时候就要为诉做准备,并将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以及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在侦查初期就持续传递给侦查机关,确保案件质量。从而使两项审查,乃至审查和侦查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突出实质审查,就是审查不能走过场,要避免够罪即捕、凡捕必诉的倾向。要全面彻底的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的实质。审查引导侦查,就是要打通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将审判标准不断向侦查前端传导,层层传导压力,将侦查引入更加合法、规范的轨道上来,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走上正轨,形成“审查-引导-反馈-规范”的良性循环。但是审查引导侦查绝不是简单的传导压力,也是在传授方法,是一种建设性的压力,是一种有方向性的引导。不是简单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还是指出为什么和怎么办的过程,是通过审查整合检警关系,也为庭审实质化铺平道路。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做到了对扫黑除恶案件审查引导侦查全覆盖,下一步还要做到对使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审查引导侦查全覆盖。这个“三审查”的过程就充分体现了检察官的主导责任。还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功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根据这个制度,检察官要更加负责、明确地在庭前即与犯罪嫌疑人就案释法:如果认罪,这个案件将会依法从宽处理。检察官把道理讲清楚,让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将起诉到法庭,这就是在践行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同时要注意发挥在繁简分流的主导作用,主导不同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积极促进轻罪检察体系建设,促进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对此检察官发挥好“扳道岔”的作用,在程序选择方面充分履行好主导责任。
检察裁量。检察机关在捕诉等检察裁量权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有是否逮捕、起诉的决定权,并由此框定了侦查机关使用逮捕措施、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范围,是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运转也至关重要,要特别重视。因此要加强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运用于办案全过程,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妥善作出处理决定。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政策,统一司法标准,确保案件处理做到司法均衡和公平公正,履行好犯罪追诉者和无辜保护者的双重职责。
2、庭审中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
在法庭上,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就集中体现在指控有据、辩论有力、证明有效上。检察官承担着指控证明犯罪的法定职责,责无旁贷,也只能由检察官来承担,如果不能充分履行主导责任,就意味着指控失败,甚至有可能判无罪。因此要根据案件情况全面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全面梳理、构建与指控事实相匹配的证据体系,围绕指控加强庭前预测。构建举证示证工作体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从整体思路、逻辑顺序以及示证工具等方面,优化、完善命案等重大类案举证示证工作体系。围绕指控加强庭前预测,做好“三纲一词”庭审预案和突发情况临庭处置预案,确保庭前准备与出庭应对衔接紧密。健全庭审动态调整举证示证体系机制,根据个案的具体特点与庭审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示证思路,确保举证示证符合逻辑,便于理解和操作。构建论辩有力的出庭公诉模式,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公诉人语言运用、逻辑推理、辩论攻防等综合素质能力。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综合分析研究证据、具体详细阐述事实、系统深入论证法理,在证据、法理、情理方面反应迅速、理性论辩、文明对抗,做到指控有据、质证有理、论辩有力。加强证人出庭工作力度方面,要主动申请控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加强犯罪指控,增强指控效果。坚持庭前沟通辅导,推进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升指控水平。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几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由于审前和出庭两个程序意义和角度的不同,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了审查和出庭合理分工的办案模式。
第一,针对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部分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推广轮值公诉人集中出庭工作模式,将检察官划分为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各自在审查环节和出庭环节发挥主导责任。
第二,针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专业、复杂案件,探索办案组内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合理分工的模式。
第三,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探索建立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合理分工的模式,由多名检察官组成协同办案组或专案组,进行适当分工,分别承担审查和出庭的职责,在履行职责上会产生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第四,对于专案模式,在检察长统一指挥下,由数名审查检察官和数名出庭检察官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实现案件的高质量办理。实践证明,经过合理分工之后,引导侦查提质增效、捕诉审查更为精细、检察裁量更为精准、出庭指控更加有力,更有利于检察官在审前和出庭两个程序中履行主导责任。
三、主导责任和刑事诉讼重要原则的关系
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是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框架下进行的,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体现,是新的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
一是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其含义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在刑事诉讼当中要互相支持,在履职的过程中又能够相互约束,能够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确保不枉不纵。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立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通过审查来引导侦查,目的是为了共同查明犯罪,体现的是一种相互配合。在审查的过程中,根据证据事实和不同阶段的不同标准,作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决定,为的是更好的体现刑事政策,体现打击的精准性,强调的是维护秩序基础上的公正价值,体现为一种制约关系。经过审前的通力合作,严格把关,才能为指控证明犯罪建立扎实的基础,出庭公诉才能更有底气,庭审实质化也要求我们更好的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因此,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是严格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框架下来履行,不是权力的零和博弈,不是在争什么,而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强化检察履职的客观需要。
二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要求各个诉讼主体和诉讼阶段都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将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在这项改革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不是弱化了,而是更为强化了;空间不是更小了,而是更为宽广了。检察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体抓手和工作载体就是发挥好主导责任。其中,发挥审前程序的主导责任,要积极向前延伸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提高侦查质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密审查,积极促进审查实质化,为庭审实质化奠定良好基础;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要提高出庭指控的能力,做到指控有据、辩论有力,提高出庭公诉工作水平、确保庭审效果。
三是与客观公正义务的关系。新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履职立场作出规定:客观公正。这体现了新时代对检察官职业的根本要求,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但是要坚守住客观公正立场,还要切实提升能力,这就要求检察官在捕与诉、引导侦查取证、判断运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等过程中充分履行主导责任。
通过履行主导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带来的挑战过程中,传统刑事检察工作已经脱胎换骨,正在向现代刑事检察转型,审查、裁量、出庭三个阶段不断凸显,整合两项侦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新型办案模式不断深化。实践充分证明,切实履行好检察官主导责任的方向是正确的,我们将继续依托主导责任重构刑事检察职能,积极打造现代刑事检察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效果和检察公信力,为检察制度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以生动实践诠释首都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推动首都检察工作立足新时代、展现新气象、实践新作为、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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