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坚持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主体来履行这两项职责。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这两项职责,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制国有企业,其出资人是全体人民,但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出资,而由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其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成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
同时,不同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遵守一般性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是对国有企业特有的制度约束。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者保证其制度得以遵守和执行,这个监督管理者应该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遵守各种制度规则,对违规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予以纠正甚至处罚。
履行出资人职责,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深入到企业内部,了解企业情况,知晓企业诉求,两者共同努力将企业办好。这就避免了由两个机构分别履行职责带来的不和谐甚至矛盾与冲突的情况。在这两项职责中,出资人职责是基础,基于其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才会有好的效果,因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必须要牢牢把握好出资人职责定位。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其履责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不同,则履责的内容和方式则不同。因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好两项职责,需要对其履责的国有企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必须以此来设计履行两项职责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国有企业由指令性计划执行者变为市场竞争主体。历经40多年的改革,中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同时,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已经由改革初期的单体企业发展成为由多层级法人企业组合而成的企业集团,它已形成一套完整的集团化管理运营体系。集团不是各法人企业的简单相加、板块式连接,而是由各法人企业有机构造的一部精致运转的“机器”。每个法人企业都是“机器”的一部分,其缺失或自身运转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企业集团这部“机器”的运转。
基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上述认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两项职责的对象应该是集团母公司,而不应是集团二级及以下层级的法人企业,对它们的管理应该是集团内部事务,是母公司的权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集团母公司履行两项职责,其形成的关系应该是治理而不是管理,其目的是通过构建一种制度安排,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出资人的身份对集团母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其经营活动符合出资人的期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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