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中共党员,A县某镇政府城建办主任。2016年1月,王某因渎职行为(主观上系过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8月,王某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二:陈某,中共党员,A县某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12月,陈某因公款私存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6月,陈某向组织主动交代其在2018年10月还存在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违纪行为定性无争议,但对量纪问题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案例中,王某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思己过,不知悔改,又发生故意违纪行为;陈某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系典型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二人的行为符合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8年《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例一中,王某的前一次违纪行为主观上系过失,后一次故意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条例》实施以前,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15年《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应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案例二中,陈某虽存在遗漏违纪行为,但本案中陈某系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不符合2018年《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又被发现”,故对陈某亦不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公选王评析意见】
对以上案例量纪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新旧《条例》的衔接及《条例》规定的量纪情节理解不一致。准确理解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确保新旧《条例》的无缝衔接,是做到精准量纪的前提。公选王专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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