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A市科技局原副局长。2019年,A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甲与某科创公司董事长李某关系密切,在甲的帮助下,该公司多次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扶持。2018年,甲出资100万元购得该公司20%股份,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A市纪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该问题线索。在接受谈话时,甲如实交代了其购买上述公司股份的事实,还交代其存在仅出资60万元,剩余40万元并未实际出资的问题。
案例二:乙,B市水利局原副局长。2019年初,B市纪委监委启动水利系统线索起底专项行动,相关人员先后落马。乙担心自己的问题被组织发现,主动向水利局负责人报告,交代其曾收受工程老板陈某所送烟酒、购物卡。水利局将线索移交给市纪委监委。乙接受审查调查后,主动交代其收受烟酒和购物卡的问题。经查,乙除了自己交代的收受陈某财物的问题之外,还存在收受陈某50万元现金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
案例三:丙,C市公安局原副局长。2019年下半年,丙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C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丙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深刻反思,真诚悔罪,除了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其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外,还主动如实交代了其与他人合伙贪污单位公款200万元的问题。
【分歧意见】
主动投案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制度是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监察机关查明有关情节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出具到案情况说明,但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还需要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上述三个案例中,对甲、乙、丙三人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产生了分歧。
【公选王评析意见】
一、应认定甲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并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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