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告与公示是公文写作中三个不同的文种,也是党政机关行文时经常用到的文种。尽管这三类公文有其相同之处,都有公开告知的目的,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发布的机关不同:公告发布的事项会对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严格的制发权限的要求,其制发机关的层次级别较高,一般的基层机关通常没有制发公告的权力。通告、公示的制发机关没有严格的级别限制。
二、发布的范围不同:尽管通告、公示都属于公开周知的告知性公文,但其告知的范围都没有公告发布的范围广;公告所发布的事项是向国内外发布,通告、公示发布的范围限于国内与此相关的一定范围内。
三、发布的目的不同:公告发布的目的是告知,所发布事项、传达信息让国内外都知道;通告发布事项的目的不仅让人知道,而且让人遵守;公示是公开某一信息,其目的不仅告知,而且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接受其监督。在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实践中,将三类公文混用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案例一:
××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
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发改投资〔2011〕××号立项批复和×府地〔2013〕××号建设用地批复,拟划拨××区××镇部分土地作为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略)
联系电话:(略)
××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案例一题目是《××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而在下面的具体内容中则出现了“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的表述,可见制发者将通告与公告误认为是一个文种。
案例二:
公 告
××市运河新城(拱墅区范围)A-C2-07地块位于拱墅区,康兴路以东,蒋家桥以南,顾扬路以西,康桥路以北。
为了进一步核实、优化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根据选址论证,现对地块相关指标予以公告,广泛征求意见。详细资料可登陆××市规划局网站……查询或到项目现场进行查询。
公告时间2014年6月13日至6月22日,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内反馈市规划局(××路15号),电话:××××××××
特此公告。
××市规划局
2014年6月13日
案例二是针对某一建设用地问题,“根据选址论证,现对地块相关指标予以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既然发文的目的是为广泛征求意见,并告知“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内反馈市规划局”,应选用的文种是“公示”,怎么能用“公告”来发布呢?因为”公告”这一文种的发布机关级别较高,发布的事项是国内外关注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且公告没有征求意见的义项。
案例三: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客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4月27日前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2年4月24日
案例三是针对某一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用的文种是通告。尽管“公示”与“通告”都具有公开告知的特点,但“公示”告知的目的是征询意见,接受监督,而“通告”则是在周知的前提下要求其遵守执行,具有约束力。可见案例三的作者将“通告”与“公示”混淆了。
案例四:
××市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经市委研究,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拟转新的重要岗位的7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包括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中存在的拉票行为。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2. 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从2013年10月24日起到2013年10月30日止,共7天。
4. 公示联系处室和受理电话联系处室:××××××××
中共××市委组织部
2013年10月24日
案例四是在一定范围内,针对干部提任情况进行公开告知,征求意见而制发的公文。该公文本该采用“公示”这一文种,却用了“公示通告”来发布,可见制发者将公示与通告视为一个文种了。公示是向社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开某一信息,以达到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目的时所使用的文种,是干部制度改革后派生出的一个文种。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公文写作中,没有“公示通告”这一文种。
以上案例均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发布在各地党报上的公文,可见所选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反映了党政机关公文行文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什么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将公告、通告、公示三个文种相混淆的情况而且还不是个别现象,究其原因如下:
一、制发公文者公文写作能力不强
各类公文都有其适用的范围,选择正确的文种是公文制发者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不能正确选用文种,将公告、通告、公示等文种混用、错用,主要是因为制发者公文写作能力不强,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不够,对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了解不全面,只看到三者之间的相似性,不了解其差异性。
二、对公文写作不够重视
由于党政机关表达意志的公务文书具有特殊地位和功能,决定了公文写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其撰写和处理必须遵守特定的规范。一些单位,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公文行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文行文科学化、规范化的意义,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公文写作不够重视。
三、对公文的制发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对公文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对公文的审查实行的“事后备案制”具有滞后性,致使一些不规范的公文出台。如果有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不规范的公文就不会出现在媒体上,因此要加强对公文制发的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公文前置审查、问责及备案机制,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公文不得印发。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不规范的公文出台。
四、领导把关不严
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对公文多是重内容,轻形式,一般在签发或批阅公文时只看公文所反映的内容如何,很少从规范化的角度考虑公文文种的选用等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公文是党政机关传递政策法令、表达意志、指挥工作、沟通情况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具有极强“法定效力”与十分严格的“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因此把公文写好、处理好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针对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公文质量。在制发公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对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公文写作要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文质量,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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