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和《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和评比达标表彰范围
(一)检查考核活动范围
1.对各乡(镇、街道,含南水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性检查考核。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每年确定的目标管理考评项目进行考核。
2.对区委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口部门业务工作的检查,以平时掌握的情况为主。主办单位应尽量通过审阅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减少上门检查考核,原则上不得组织考核组实地检查考核。
(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
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区或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检查考核审批程序和要求
1.区委、区政府对涉及全区的综合性检查考核,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审批组织实施。
2.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组织开展的以乡镇(街道)为检查考核对象或需乡镇(街道)协调配合的业务性年度检查考核,须于每年9月下旬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年底统一组织实施。其他的检查考核,须提前1个月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申报方案应当包括名称、依据、范围、规模、时间、方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3.因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开展的业务性检查考核,可先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及时组织实施,再按程序报批。常规的执法、业务性检查考核,要严格控制数量、规模、时间,依法、有序常态化实施。
4.各类检查考核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提高规格、扩大范围、增加内容,不得“搭车考核”或“越权考核”。
5.各类检查考核活动,本着精简原则,尽量合并组织实施。凡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报表等了解情况或可通过电子政务网络报送的,不得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6.检查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要将总结以书面形式归口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程序和要求
1.对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的一个月前,将方案报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2.经批准保留的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承)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将评比方案报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方案包括评选范围、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时间和奖励办法等内容。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区委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主(承)办的,报区委办公室把关后呈报区委领导审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主(承)办的,报区委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及驻区单位主(承)办的,报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呈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展。
3.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4.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可采用视频会议举办的,不召开现场表彰会议;能与工作会议合并进行的,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邀请领导干部出席表彰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评选方案实施,不得扩大规模、提高规格、改变评选周期、增加经费支出,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承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本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区级以下的评选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和评选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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