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调研
“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要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针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逐渐减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的现状,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开展基层“微腐败”问题专题调研,把脉“微腐败”行为的新特点新动向,通过研判分析,找准工作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对提升下阶段治理工作成效提出对策建议。
基层“微腐败”的主要特点
涉及村、社区干部的案件占比较大。从近几年统计的案件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来看,涉及村、社区这些基层干部的案件超过50%,这些基层干部虽然职级不高,甚至不在现行的干部序列里,但他们却掌握着当地的公共资源,掌握着“权、钱、物”,极大影响着民生问题。从涉案官员的自诉看,他们普遍存在三种心理,一是“土皇帝”意识,觉得基层面广,监管部门人手少,很难管到他们;二是认为惩罚轻,他们认为自己的涉案金额少,不够立案的标准,即使立案也不可能受到重罚。近年来查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很多基层干部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被判处缓刑,而缓刑很难对基层干部形成震慑作用。
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领域成为“重灾区”。由于强农惠农和民生工程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牵扯很多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流转过程非常复杂,上级机关部门很难一一核实,最容易导致基层“微腐败”。从近年查办的案件及通报的内容可以看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侵占”“挪用”等已成为高频词,大多集中在征地补偿、危房改造资金、拆迁补偿、农村低保、惠农补贴等专项补偿款方面。
窝案串案时有发生。从查处的案件看,窝案串案比例不小,有的甚至出现整个村委会主要成员全部涉嫌违法的案例。由于村干部常年生活、工作在一起,有的甚至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他们往往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一种默契,相互串通,也就形成了窝案串案。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种利益圈,如果内部分赃均匀,很难被外人发现。
产生基层“微腐败”的原因分析
个体价值判断偏差,导致心理失衡。基层“微腐败”行为与价值观存在着必然联系。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基层干部大多对红包、回扣具有一定敏感度,这类人群中90.18%的人明确表示“坚决抵制各种礼品礼金”。而一些低学历的基层干部面对“糖衣炮弹”,敏感度相对较弱,一条烟、一斤茶等,被他们解读为正常人情往来。基层村、社区一级的干部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他们生活上会面临一些困难,工作量却相对繁重。一部分人难免产生“干得多挣得少”“付出与所得不匹配”的负面情绪,滋生出“贪点占点无所谓”的心理。
熟人社会的人情纠结。基层镇村一级的干部多数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熟人社会的人情纠结在基层干部身上具有深刻的烙印,课题组在调查走访中发现,14.29%的被调查者接到亲戚朋友(或服务对象)的宴请持“欣然应允,人之常情”的态度;面对亲戚朋友请托办理有违政策法规事项时,3.57%的被调查者表示基本会“能办就办,不想伤和气”。在人情社会里,有的基层干部戴着有色眼镜,为熟人服务和蔼可亲,对普通群众冷若冰霜。这种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将极大地影响基层政府的软环境建设。
基层权力监管缺位。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来看,基层领导干部权力相对集中,一些乡镇、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以村居为例,权力往往掌握在村支书、村主任等“两委”班子核心成员手中,村内监督不足,村外的群众监督乏力。另外,由于基层单位编制有限、人手不足等现状,基层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并不强,比如在乡镇、村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可能长期是同一个人,即使群众投诉,这个人顶多是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无实质性的调离岗位、开除等措施同时跟进,理由大多是业务繁杂、上手慢,新人培养费时费力。
治理基层“微腐败”的对策建议
构建压力层层传导的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主责在党委(党组)、关键在压力传导、落实在基层一线”思维,一方面,坚持把好考核关,实施“清单+提示+督导+问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综合运用约谈、述责述廉等多种形式,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做好基层有关事项监督的再监督工作,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推动基层党委(党组)积极主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构筑完善农村“小微权力”监督体系。一是加强专责监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监督的再监督工作,紧盯基层街道、基层社区、基层站所,是否从法规依据、管理权限、运行流程、执行标准全方位健全制度;是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严格执行事项准入制度,在权力运行上有力推进权责清单化、运行透明化、监督民主化;加强对财政拨付涉农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全部用到该用的地方,杜绝出现截留、挪用等现象。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推行集公开、投诉、处理、评议于一体的群众监督制度,将广大群众的监督作为推动工作、提升工作的“助推器”。
加强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违反“小微权力”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重点做好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和结果应用等四个关键环节的具体化工作,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规行为将综合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惩处措施进行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责有力。(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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