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导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宗教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做好宗教工作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就当前哪些重大的宗教问题需要重点把握答记者问。
深刻把握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善于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很重要。怎样理解这句话,请您具体谈谈把握宗教规律的问题。
王作安:认识宗教,关键要把握宗教的规律。宗教规律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过去许多人曾经认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宗教意识很快就会淡化。现在的情况怎么样了呢?新中国成立60多年了,改革开放30多年了,老百姓物质生活丰富了,教育水平提高了,还是有一部分人选择信仰宗教。在一些宗教传统影响比较深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的宗教氛围仍然比较浓厚,先富起来的东南沿海地区,信教人数也出现了较快增长的现象。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王作安: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根源要到宗教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去寻找。我国现阶段信教人数出现较快增长,原因很复杂。有“文革”结束后出现的宗教恢复性增长,也有对外开放条件下外来宗教的影响,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去分析。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总体来说人民物质文化水平在提高,但还是很不充分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转型期,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新老问题叠加,新旧思想碰撞,各类矛盾交织,社会分层,利益分化,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面对各不相同的人生际遇,有些人会选择到宗教中去寻求庇护和慰藉。由此可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刻矛盾以及不平衡性,使宗教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还可能会有发展。我们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文明进步、人们思想觉悟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步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我国现阶段,有部分人选择信仰宗教,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至清至纯的无神论者的国度,那只能是一厢情愿。
记者:这么看来,即便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也将是长期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王作安:是的。既然宗教会长期存在,我们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就要有长远眼光,保持历史定力,做到行稳致远、久久为功。千万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这样做会留下长期隐患。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试图用政权的力量或者行政手段取缔宗教,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愚蠢的,会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极大危害。这方面,古今中外历史上有不少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启示我们,决不要做违背历史规律的事。”因此,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宗教,把握宗教规律,制定符合实际的宗教政策,进行有效管理和正确引导,促进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引导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能不能处理好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宗教问题,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坚持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记者:在尊重宗教规律的前提下,我们处理宗教问题要秉持怎样的基本原则?
王作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基本原则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符合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不折不扣地执行。
保护合法,就是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保护和限制的统一,不能有效保护合法,就不能真正地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反之亦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定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对社会上出现的强迫人们信教或者不信教、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侵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言行,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我国,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宗教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宗教事务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均有明确规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自觉遵守。违反这些规定从事非法活动,就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正常的宗教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对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有效切断其传播渠道。要支持宗教界阐释正信、倡导正行,帮助广大信教群众认清宗教极端思想反文明、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要防止把暴力恐怖活动与某个民族、某个宗教挂钩,避免伤害民族、宗教感情。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主张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但一些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从事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活动,培植他们的势力,试图支配我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甚至煽动信教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依法予以制止。要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固本强身,提高抵御境外渗透的自觉性,确保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宗教正常秩序。
对一切犯罪活动,如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活动、骗钱害命活动等,不管是披着宗教外衣还是披着其他什么外衣,都要依法打击。披着宗教外衣从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依法打击过程中要揭露犯罪分子的真面目,把宗教从中剥离出来,教育受蒙骗的群众。
坚持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把宗教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逐步走向公开透明,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宗教工作发展的大方向。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宗教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当前需要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担负起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责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严格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宗教事务,规范行政行为,切忌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凭个人意志行事,防止滥用权力和工作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二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懂得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诉求和意见都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
充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记者:如何更好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王作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工作是争取人心的工作,目标就是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凝聚他们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根据这些年宗教工作实践经验,宗教界至少可以在这10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疏解心理压力、提升道德素养、促进民族团结、增进社会和谐、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弘扬传统文化、参加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
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记者:做好宗教工作,需要大量人才,在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上,我们需做好哪方面工作?
王作安:做好宗教工作,关键是培养爱国宗教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一支爱国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引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引领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尤其是宗教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从战略高度制定规划,培养一大批爱国宗教人才,这是长远大计。我们要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各类合格的宗教人才,为各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级党政领导要同宗教人士交朋友,在思想上关心、在政治上帮助、在生活上照顾,使之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从、关键时起作用的真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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