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强调干部要能上能下,“坚决组织调整”四类干部。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之际,中组部负责人就《规定》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将是近期遴选公务员、选调公务员热门话题,会员朋友们要多加留意。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规定》?
答: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二是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三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促使干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问】《规定》明确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加大了问责处理的力度。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规定》对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完善,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
增加的5种情形是: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问】《规定》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明确调整程序,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在调整方式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五问】对抓好《规定》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关键在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人。
一要强化领导责任。
二要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措施。
四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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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干部“下”的6种渠道{《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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