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2019公选遴选热点周周讲(18)
于欢案带给我们哪些思考?
原木老师
2018年12月
一、案件回放:无期为何改判5年?
2014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警察赶到后,并未有效控制住现场,于欢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后,想跟着警察一起出去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伤人,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3月23日,《刺死辱母者》一文首发于《南方周末》,经各方转载后,这起涉及“正当防卫”议题的杀人案引发了舆论的震动,更是激起了全国性的讨论。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民警朱秀明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当天,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官方网站发布对相关民警党员干部处分决定。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二审通过微博全程直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23日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二、此案涉黑:案件背后牵扯了哪些人?
2018年4月12日,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学占团伙涉黑案,被于欢刺死的杜志浩生前是该团伙的积极成员之一。2018年5月11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6月29日,山东聊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5月以来,山东聊城已先后4次通报查处涉及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公职人员16人,其中12人分别受到了警告、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2人被辞退,2人被移送司法。上述16人均为冠县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其中2人为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2018年9月15日,聊城纪委监委再次通报,冠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张汝胜,总务科科长宋涛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查处。冠县纪委监委给予张汝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宋涛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2018年9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通报,已对冠县东古城镇原镇长武德明非法拘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武德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因冠县东古城镇某村村民王某某持续信访,2013年12月,时任东古城镇镇长的武德明安排吴学占对其看管控制。2018年10月16日,山东省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网站通报,对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冠县监委给予其撤职处分,具体问题之一是为吴学占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目前,涉“于欢案”被查处的公职人员已达20人。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父亲获刑4年、母亲获刑3年,并处不等罚金。
三、热点解读:于欢案在法治建设上有何积极意义?
于欢案,在舆论的密切关注下,经历了从一审无期到二审轻判,从扫黑除恶、追责“保护伞”到审判非法吸储案,一方面见证了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见证了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反映了转型时期社会治理面临的矛盾问题复杂交织。
于欢因刺死辱母者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民关注和大讨论,公检法有关部门积极回应民众关切,检察机关对该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审查,公安机关也开始核查民警处警和办案情况,山东高院在二审时通过微博对案件进行了全程直播,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回应广大民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于欢一案,起于舆论,终于法治,良性互动有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首先,于欢案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于欢案从一审的“故意伤害”到二审的“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充分考虑案件的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等情节,通过理清事实证据和司法公开,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做出最优的价值判断,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又消弭民众误解和猜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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