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确定的任务看,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很大变化,不仅对内起着监督制约、审核把关的作用,对外还作为统一出口负责与司法机关有序对接。同时随着在监委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处置模式的改变,审理工作将会面临工作量增大、审理时限紧张、证据标准要适应庭审等一系列新情况、新挑战。同时,新疆审理工作承担着大量涉及民族团结、地区稳定等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审理,政治作用更为突出。
而从当前看,如何既审理好违纪问题又审理好违法问题是我们亟待破解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积极借鉴各地宝贵经验并结合本自治区审理实务,从审理机构人员融合、审理模式转变、证据标准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探索实践,我们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更加准确,审核把关作用进一步凸显,制度优势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执纪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日益明显。
在审理人员方面,选优配强审理人员队伍,着力提高审理人员素质,合理搭配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选优配强审理人员队伍。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工作在改革后作为“关口”和“出口”的重要性,在改革过程中,增加审理部门编制,从纪委机关和转隶干部中选择政治素质好、纪律规矩严、能力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人员加入到审理队伍,为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全面融合,着力提高审理人员素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理念先导作用,通过座谈交流、谈心谈话等形式,强化思想认同,增进改革共识,牢固树立“一家人”“一盘棋”思想,切实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加强业务交流探讨,开展审理“小讲堂”,轮流安排纪委监委干部分别结合所办案件,就如何审理违纪问题和审理违法问题进行讲解,提高全室干部审理违纪问题的能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从政治层面、纪律层面、政策层面突出审理工作的指导理念,增强审理工作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前瞻思维,强化诉讼意识和程序意识,让审理干部既知纪懂纪,又知法懂法,在深入开展好违纪问题审理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做好违法内容的审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三是合理搭配纪委监委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案件审理人员组成上,审理组由一名副主任任组长,原纪委干部和有检察工作经历干部搭配组成审理组,工作中各有侧重,充分发挥各自特长优势,彼此融合,共同审理好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
在审理模式方面,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转变审理方式,从严落实制度规定,修订完善审理文书,从严规范工作流程,改进审理报告和政务处分决定,从严强化实践运用。
一是转变审理方式,从严落实制度规定。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审理室参与监委法律组工作,对适用的工作规程、调查措施、与政法机关工作衔接、法律文书格式等全程参与、制定、讨论,为审理工作打下制度基础,并结合实际特别制定了提前介入相关配套办法,全程、全面规范审理。针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审理时间更紧迫、阅卷任务更繁重、证据标准更严格的情况,整合优势资源,集中骨干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对重大、复杂、疑难或定性分歧较大的案件,原则上审理提前介入,以确保案件质量,体现“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为做好审理违纪问题和审理违法问题提供时间保证。
二是修订完善审理文书,从严规范工作流程。结合北京等3地改革试点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新要求探索尝试,修订完善审理报告、党纪政务处分请示、处分决定、处分执行通知等审理文书范本,力求在表述上既体现纪言纪语、法言法语要求,又体现监言监语特点;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款物、线索移交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工作做细做实,既体现党内纪律审查的鲜明特点,又能体现“纪法”“法法”协调衔接的制度优势。
三是改进审理报告,从严强化实践运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把审理报告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全面反映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改进移送司法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报告模式,增加对违法部分的审核报告,依据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审查人违纪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性质,形成体现全案党纪特色审查的审理报告和体现监委调查职能的审核报告;在审理报告中增加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查并形成监委移送起诉意见书,随案移送涉嫌犯罪款物、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自首、退还违法所得情节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强化实践运用,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提升审理工作水平。
在证据标准方面,统一证据标准,坚持以刑事审判标准审核事实证据,强化监委与司法机关顺畅高效衔接,保障政务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一是制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证据收集指引》,使监察机关在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既符合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又体现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效结合,确保监委移送的证据经得起司法机关的审查。
二是在证据标准上,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理念,将纪在法前和纪法衔接要求具体贯彻到执纪审理过程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具体审理工作中,对涉嫌犯罪拟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坚持以刑事审判标准审核事实证据,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标准,认真甄别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审慎判断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是否存在证据不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
三是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和运行监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制度,实现“法法贯通”。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统一“出口”与司法机关有序对接的重要作用。对于涉嫌职务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在审理阶段,经批准后适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同时对于疑难复杂、存在分歧的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司法审判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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