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措施是监察机关享有的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一,也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项措施。询问措施运用规范正确对于获取真实的证人证言,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意义重大。结合工作实践,公选王认为,监察机关在运用询问措施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程序要规范合法,以经得起审判检验为标准。监察机关运用询问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尽管他们不是被调查对象,但高度重视程序问题同样重要。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在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必须做到证人证言获取合法且符合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在运用询问措施时,一定要牢牢树立程序意识,询问措施的审批程序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并着重注意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证人资格问题,具备证人资格是询问措施的前提性条件。具备证人资格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生理上、精神上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证人需客观上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而不能是主观上的猜想。二是证人权利义务的告知。监察机关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不仅要体现在口头上,而且要体现在询问证人的笔录当中,对于证人不理解的部分,监察机关还要进行必要的解释。三是对于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询问也要告知证人。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对询问措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是在实践当中,对于重要证人的询问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要告知证人,这不仅是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有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要注重前期研判与评估,做到有重点有方案。证人是可能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询问证人是判断被调查人供述是否属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监察机关在询问证人前必须进行认真的研判和分析,一方面研判和分析证人对整个案件事实调查的重要程度,根据证人的重要程度制定相应的询问措施方案,如确定询问的时间、地点、策略以及是否要同步录音录像等。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经常遇到涉及外地证人的情况,对于外地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确定询问证人的时间、地点等方面每个环节都尤为重要,因此,要根据证人的情况做出研判,确定合适的时间、地点,尽量做到既为证人提供证言创造便利,又要确保证人如实提供证言。此外,针对关键证人要制定应急方案,实践中,随着案件事实的深入,有的关键证人还会转变为被调查对象,因此在询问关键证人时,必须根据询问情况的进展及时转变措施,防止因为措施脱节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做到既保证案件的顺利调查,又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规定。
询问证人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询问措施的对象是证人,这就要求询问证人的方式方法不同于被调查对象。监察机关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既要对证人有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同时也要严肃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客观提供证人证言的义务。同时,要坚决杜绝为了获取证人证言而采取威胁引诱等不规范、不合法的手段。
对于极有可能从证人身份转变为被调查人的询问对象,在转变询问措施之前,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询问证人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在询问证人时,要正确引导证人,帮助其放下心中顾虑,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对于拒不配合的证人,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也应按照监察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存在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五种情形,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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