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效路径。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全体党员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真正管住绝大多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又面向全体党员这个“最大多数”,体现了“全”;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把尺子量到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了“严”;要求不仅“勤修树”、“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以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体现了“治”。“四种形态”正是科学把握了违纪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违纪变成违法、量变达到质变这个蜕变的普遍规律,根据违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而筑起的四道教育挽救防线,贯穿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必须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监督执纪工作要抓大不放小,既办大案、打“老虎”,又坚持纪在法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小患不防,大患难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四种形态”的最大亮点是尽可能多地挽救党员干部,帮其改正。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坚决查处严重违纪问题的同时,落实好“抓早抓小,有病就治”的要求,善于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始终扭住“常态”,把握“大多数”,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着力在“早”和“小”字上下功夫。“早”就是要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打好预防针,做到“未雨绸缪”,通过经常性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小”就是要从细微处着手,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管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或初始状态,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组织监督就在身边。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监督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只有持之以恒,抓细抓实,方能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各级党组织都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决不能有半点松动、丝毫懈怠和任何迟缓;要把“四种形态”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四种形态”同样是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要切实转变惯性思维,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单纯抓“大要案”转向更加注重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规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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