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的相关党内监督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2005年6月28日
(五)
信访处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党内信访处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信访处理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围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委、纪委处理党内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内信访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党员、群众意见,改进党的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集体讨论,妥善处理;
(六)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条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通过党内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是受理和处理党内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于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进行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公开信访工作负责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方便党员、群众信访。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信访工作负责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别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党组织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由本级党组织或转送有关责任归属党组织及时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有关党组织决定。
(二)对涉及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责任归属党组织办理。
(三)对上级党组织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转交责任归属的党组织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要求、按期限办结。
第八条 有关党组织应当自收到上级党组织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党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口起1 5日内书而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或者转送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他机关办理;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责任归属的党组织或其他机关提出。
第九条 对责任归属本级党组织的署名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责任归属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制度。凡向党组织反映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实施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情节轻微尚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有关党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它问题。
第十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可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以及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应当由党委、纪委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被反映人的职级等情况,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经常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应当经本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级党委、纪委信访工作机构或委托下级党委、纪委施行。
上级党委、纪委认为有必要对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的,经上级党委、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一般可委托下级党委、纪委代为施行。
第十七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检举或控告所在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检举或被控告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和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于不负责任地揭发、检举、控制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信访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织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党组织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二)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对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有显著成效的;
(三)反映的问题对党组织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对下级党组织办理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认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切实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信访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或者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归属本级党组织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虽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
(三)应当报告处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违反信访处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信访不接待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案件材料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泄漏举报、揭发内容或者举报人、揭发人姓名和其他信访秘密的;
(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以所掌握的举报、揭发内容要挟被举报人的;
(九)有违反信访处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信访局商巾共浙江省纪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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