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的相关党内监督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2005年6月28日
(十)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罢免.是指由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提出,并经有关具体负责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党组织)调查核实后提起,召开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投票表决免去不称职委员、常委的职务。
本办法所称的撤换,是指由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提出,有关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称职委员、常委直接作出免去职务的决定。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省、市、县(市、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第四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要求罢免委员职务书》或《要求撤换委员职务书》(见附件),写明要求罢免或撤换委员、常委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提出其不称职的具体理由,列举其不称职理由的具体事例,并署真实姓名。
第五条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受理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和处理。
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职务的,受理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材料移送上级党组织处理;所担任的职务属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受理党组织应当及时转交下级党组织处理。
第六条 有关党组织应当安排纪委或组织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
(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不称职的情形。
第七条 有关党组织在对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作出是否提起罢免或予以撤换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第八条 根据调查、考核和认定的情况,有关党组织集体研究,对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作出是否提起罢免或予以撤换的决定。
对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作出不提起罢免或不予以撤换决定的,有关党组织应当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委员。
第九条 有关党组织作出提起罢免决定后,交由被提起罢免的委员、常委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条 全委会表决曲本级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罢免委员、常委的名单;
(二)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的负责人就提起罢免的理由及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全委会委员对拟罢免委员、常委的情况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议时,拟罢免的委员、常委及其与拟罢免委员、常委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审议结束后,回避的委员、常委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门或纪委的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本级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表决时,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组织投票。
第十四条 全委会表决结果及作出的相关决定应当及时送交受理党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被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对罢免或撤换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罢免或撤换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并及时通知本人;仍有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第十六条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并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夸大、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是委员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压制。
对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委员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商中共浙江省纪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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