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实际,就统筹规范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总体要求
1.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四个服从”“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既要把督查检查考核作为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省委工作安排落地见效的重要手段,坚持不懈抓下去,又要防止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激发干部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
2.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总量,坚持以上率下,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注重工作实绩,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
3.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党委(党组)办公室(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从严控制总量
4.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据明确、频率适当、总量控制、务实高效”的原则,对督查检查考核进行统筹规范,精心研究相关事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无会月”期间原则上不得开展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5.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拟开展的涉及下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系统全域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提出年度计划,按归口管理原则,年初分别报本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室(厅)统一报本级党委审批后印发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文件、会议要求开展相关督查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仍需按程序报批。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检查,可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6.除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下级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域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科学安排频次和时序。党委和政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观摩评比性质的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可联合组团,不得重复扎堆、层层加码。
8.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不得打党委和政府的旗号,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办公室(厅)下发督查检查考核通知,不得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段内开展内容相似度、关联度高的系列性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9.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未经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10.严格控制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除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外,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不得组织全域性的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活动。确需实地开展的,应当以抽查为主,每个项目的被抽查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到施工现场督查检查考核数量和频次,除确有必要外,原则上不组织到施工现场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防止影响正常施工等问题的发生。
11.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不得以强化监督、调研指导的名义,行督查检查考核、惩戒追责问责之实。严禁以专项行动、强化监督等方式进行变相的督查检查考核。
12.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督查检查活动统筹调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活动实施前报计划方案、实施中报具体行程、实施后报督查结果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范整合,着力避免名目繁多、频率过高、重复扎堆等问题。
三、注重工作实绩
13.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指标,视内容区分督查检查考核对象,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一刀切”“一锅煮”。
14.改进督查检查考核办法,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不得以是否召开会议、是否印发文件等作为评判是否抓落实的主要依据。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
15.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鼓励督查检查考核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一竿子插到底,摸实情、听真话。
16.创新督查检查考核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保密机制,优化第三方评估,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17.在重点工作落实中,坚持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调研指导为主,加大督查检查考核统筹力度,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扶贫、环保、乡村振兴、安全生产、土地执法督查检查等重点工作纳入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督查,由省政府统一组织,每年1次。纳入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督查的事项,相关省直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自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考核。
18.督查检查考核要突出问题导向,按照“谁督查检查考核、谁负责督促整改”要求,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狠抓整改落实,力戒浮光掠影、“雨过地皮湿”。
19.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帮助基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四、开展专项清理
2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50%以上。省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开展专项清理。
21.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建立督查考核正面清单,可以公开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严防反弹回潮。
22.对不必要的考试答题、问卷调查、网络投票和微信工作群等开展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精简各类检查考评达标活动,切实把基层干部的精力凝聚到抓工作落实上。
23.督查检查考核组长的确定,应立足任务性质和工作实效,不宜片面追求高级别。督查检查考核不得搞对口陪同、层层陪同、边界迎送,切实减轻基层迎检压力。各类督查检查考核一律不搞大规模的党政综合汇报会、全面汇报会。除涉及全局性工作外,被督查检查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参加汇报或陪同。
24.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清理情况要逐级报上级党委办公室(厅),由省委办公厅统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
五、规范问责追责
25.规范问责程序,建立督查检查考核和问责追责相衔接的机制。上一级督查检查考核组,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对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有关程序要求实施问责。
26.督查检查考核不能将是否问责、问责数量多少,作为评判落实效果的依据。不能“为问责而问责”,坚决杜绝以问责指标“博政绩”。不能“以问责代替整改”,防止将“层层传导压力”异化为“问责层层加码”。不搞“不问责就追责”一刀切。
27.严禁上一级督查检查考核组直接向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党政班子成员提出问责建议、问责要求;不得要求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在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中同步启动问责机制。
28.不得以督查检查考核代替工作落实,不得以督查检查考核规避责任,不得通过督查检查考核将本应该承担的责任甩给基层,不得以属地管理之名,一味把工作责任推给基层。
29.探索建立督查检查考核激励长效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受到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督查表扬的市、县(市、区),给予政策资金的倾斜,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督查中“免督查”。
30.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31.对各种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形成勇于担当作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良好政治生态。
32.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通知》有关统筹规范要求不到位的;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清理整顿工作不力,导致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依然过多过滥的;对督查检查考核过程中滥用惩戒措施,不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有关程序要求追责问责的;对在督查检查考核活动中滥用职权、刷“存在感”,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措施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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