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和完善。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针对新形势、新格局干部考察任用和优秀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制度保障。实际工作中如何用好“监督”这把“利剑”,解决好“自己的刀可以削自己把”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解决好制度规范、用权规范、落实规范的问题,全方位扎紧制度的笼子。
既要坚持民主集中,更要规范“末位表态”。权力监督到底是对谁的监督?对一个班子而言,说到底就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多年的干部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一级党组织、一个领导班子,核心权力往往掌握在一把手或者主要领导手中,在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一把手的意见显然是具有决定性的。尽管很多文件和法规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行了规范,比如“十六字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把手往往会在个别酝酿之前,把自己的意见通过不同方式传递给其他班子成员,以便在会议决定中得以落实。因此,从规范权力监督的角度讲,最为重要的应该是规范一把手的权力监督,特别是会上表态权力,应大力推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的落实,防止会前定人选、会中定调子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形成充分民主、广开言路,实现科学决策。
既要广泛征求意见,更要注重“重点把握”。实践证明,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综合不同层面的意见和信息,对考察对象的全面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把最优秀、最合适的人选确定为使用对象,显然是科学有效的。但是,广泛征求意见应该考虑侧重点,征求意见时“广泛”到何种程度、哪些人的意见应重点把握、哪些人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需要考察组重点把握,特别是对那些存有私心或“别有用心”的个别人的意见要果断“扬弃”,实现去伪存真,把真实的考察结果呈现在干部选用的会议决策中。
既要实施全程监督,又要把握“精准施策”。选拔任用干部,从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每一个步骤都有明确且具体的程序和内容。监督的重点到底应该放在哪里?实践看,提出动议人选和推荐环节应成为监督的重点。首先,对动议人选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其内容包括职位、条件、范围以及人选意向等。笔者认为,人选意向的提出,对确定干部考察人选以及最终任用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一环节应成为监督的重点。通过有效监督,确保意向人选在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岗位需求、群众威信等诸方面,都贴近最佳人选和最有利于工作需要,最大程度防止个别人影响和干扰干部任用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民主推荐的监督。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项内容。在同等条件下,看工作实绩、看群众公信度,确实是选拔优秀干部的有效方式,无疑是正确和科学的。但是,无论是谈话推荐还是会议推荐过程中,如何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如何虑掉“一叶障目”现象的影响、如何看待推荐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满票”和“全优票”等现象,这些都应该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总之,监督检查的核心目的是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其过程关键在于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重点和处罚的力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全程扎紧在制度的笼子里,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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