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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精准有效处置问题线索,并不是一项简单工作。当前问题线索处置中存在的不精准、不科学、不及时等问题,使执纪执法工作综合效果受到了一定影响。以笔者之见,精准有效处置问题线索,要把握三个要领。
一要准确掌握“四种处置方式”的核心要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问题线索的四种处置方式,掌握每种处置方式的核心要义,是处置好每一条问题线索的基本。但是,由于对“四种处置方式”把握不准确等原因,实践中出现了厚此薄彼的现象,时常把“初步核实”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最主要方式,运用其他三类方式处置的往往很少。这不但造成初核工作压力大,成案率低,而且严重影响监督执纪执法的治理效能。其实,“初步核实”主要是指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且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注重维护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谈话函询”却不同,它是及早有效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给被反映人一个向组织如实说明或者解释问题的机会,其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人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及时纠正,以实现《规则》第二十六条“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的初衷。所以说,对于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即便是比较具体的,通常应当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提高直接谈话比例。“暂存待查”比较好把握,但对“予以了结”的把握还需进一步提升,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部门作出了恰当处理的,或者已查证核实作出结论而又重复举报等情况。
二要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的主要内容。加强问题线索的综合分析研判,首先要准确理解问题线索的内容,弄清楚反映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反映人的目的是什么,从而对问题线索的可信性、可查性、严重程度作出预判。其次应当进行个体分析判断。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通过日常监督了解掌握的被反映人一贯表现、性格特征、工作作风,以及其以往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等,结合本次反映的线索,对问题真假、严重程度等作出初步分析。再次还要结合外部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通过深入了解被反映人所在地区、部门的政治生态、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对反映的问题线索作出综合性的初步判断。
三要注重严格区分问题线索的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是精准有效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讲求的策略。每一条问题线索的处置,都必须体现党中央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判断,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又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综合考量,坚持把《规则》做出的“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到位,尤其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监督执纪执法的重点,对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障碍性的问题要优先处理,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为实现执纪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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