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导语]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今天,公选王就这些问题和您叨叨。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一府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例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就分别规定,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具体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一府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上述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根本保证。我们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县委的绝对领导之下,主动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征得县委的支持。凡是开展重大活动、出台重要制度、决定重大事项,都事先向县委请示报告,经同意后再进入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等都及时报送县委主要领导,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主动向县委汇报,确保人大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
●摆正人大位置,是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前提。摆正人大位置,既不高高在上,居高临下,又不妄自菲薄,自降地位,是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前提。一是要把握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做到行权不越权。二是要把握好监督工作尺度,做到到位不缺位。三是要把握好监督的方式方法,做到刚柔并济。
●增进互动互信,是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我们注重与“一府两院”保持密切联系和互动,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让“一府两院”认识到人大监督,绝不是挑刺、更不是监视,而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在支持和促进他们的工作。同时,也利于人大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更好地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一是领导之间保持经常联系。二是部门之间保持经常互通。三是重要会议和活动双方保持经常参与。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是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关键。人大与“一府两院”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所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支持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整体。只有有效的监督,才是最有力的支持。要想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就必须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真正做到监督有为,支持有力。只有这样,才能既让人民满意,又让“一府两院”信服。善于监督:一是加强调查研究。二是提高会议质量。三是坚持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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