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是高尚的道德,但义举本身可能有风险,造成见义勇为者权利受损,有时甚至会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相应的还衍生出医疗、就业等关联的经济负担。所以,见义勇为并非一句道义那么简单,对于被保护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失血贬值。现实中,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并不鲜见,着实令人心寒。尽管社会基于呵护正义,要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并给予适当补偿,但都是基于道德评价的立场,有限的约束力总难兜住道德的底线。对此,因为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道德反而又成为制约要求感谢和补偿的枷锁。
见义勇为获补偿凸显法律温情
维护社会正能量
从草案内容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方面,是确定侵权人要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见义勇为造成自己受伤、财务受损的,可以要求加害者负责。对于类似制止犯罪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而言,这一规定无疑相当“实在”。另一方面,则是首次提出了受益人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补偿的表述。当然,这并非强制性的义务,不是说所有受益人都必须给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好心人以补偿。但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样反映了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指向,通过立法来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更鼓励社会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用一句流行语来说,“三观”很正。
是司法顺应社会呼声的体现
随着社会权益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一些因见义勇为引发纠纷要求受益者补偿并诉诸法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见义勇为事实清楚的,均得到了司法的支持。这首先反映了司法顺应了社会的呼声,重视对道德的保护与鼓励。不过,从这些司法的判例来看,支持见义勇为补偿诉求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这些依据表面看起来,与民法总则草案的提法相似,但都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其所遵循的“公平责任”的原则,更倾向于打上法律含糊的补丁,便于司法审判的实务操作。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将见义勇为受伤谁补偿从司法实务,上升到清晰的法律并写入民法总则,不但是立法的一次突破,更大意义在于见义勇为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通过法律的撑腰,赋予见义勇为者保有为损害追索补偿的权利,让受益者懂得并善于感谢与回馈他人的义举,是对道德的保护与鼓励。
见义勇为更需要制度层面上的保护
加大见义勇为保护力度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而主张权利,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兼顾道德的价值诉求,不可能变成受益人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责任。“可以”与“应”的表述,尺度不同,“可以”虽不强制,却主张感谢与补偿的主动性,而“应”则构成了有条件的义务,不履行诉诸于司法会得到司法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对于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害,来自受益者的补偿只能是补充,来自其他方面的充分保障不能缺位,只有如此,对见义勇为多方位的呵护才实至名归。
政府和社会该主动站出来
从现实操作层面而言,并非所有见义勇为者都会得到奖励或者补偿,让他们独自承担见义勇为的“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强制性立法来纠正这一现象固然不妥,但不妨鼓励政府和社会主动承担起这份责任。比如政府主动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或者慈善机构、社会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补偿或奖励,无论是在微观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还是在宏观上扶正社会风气、传递社会正能量而言,都是大好事。眼下,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办法,比如广州见义勇为奖金最高可达百万就是一例。虽然见义勇为绝不是为了金钱,但至少在这方面应当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做好物质保障和制度帮扶,让英雄“流血不流泪”,本就是应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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