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定位。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这次宪法修改明确,在我国四级监察机构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监察机关,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最高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任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第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三,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权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本条规定与宪法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一致。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设省级监察委员会、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但将来监察委员会可以在乡镇设派驻机构,监察法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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