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转载提供了新的平台,网络的快速传播为著作权人和被转载平台提升内容影响力提供了契机,合法正当的转载行为是受到我国立法和行业规则的鼓励的,但内容转载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尊重和保障内容提供者的权利。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全国法院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超过7万件,同比上升41.34%,而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量占比最大。一方面,著作权案件的不断增加,反映出社会整体维权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大量依靠诉讼维权,也反映出目前对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存在缺失。在网络转载迅猛发展的今天,内容提供者“维权难”是让著作权人和传统媒体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
内容转载要恪守法律底线
除两类情形外,内容转载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且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拥有的作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且向其支付一定报酬,但有两类特殊情形。一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对于报刊而言就是时事新闻,即通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是合理使用,例如时事性文章,此类转载无须征得许可,也无需付酬。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以报纸为例,除了单纯的事实消息和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外,其他内容的转载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获许可的转载作品必须标明作者及来源。《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法转载有进一步阐述: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可见,转载在两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一是权利人没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但必须标明出处和作者;二是得到授权,但必须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和修改权。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的转载,都必须充分尊重内容提供者对其权利的主张。
内容提供者为何屡次陷入“维权难”困境
新闻版权不是一个新问题,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并不少,但是未经原创者、新闻单位或新闻产品经营者授权,擅自转载、链接或修改后使用新闻内容等的侵权行为却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在于三个矛盾。
法律的滞后性与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之间的矛盾。媒介融合、新闻聚合、大数据等在催生新的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使数字侵权形式、手段、侵权者身份和造成的影响都有所变化,而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新问题的回应还不够及时。如《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在此规定之后,网信办公布了部分可供网站转载的新闻单位名单,但并未明确转载的法律义务,而且实践中有些被误认为属于转载范围内的媒体放弃了版权诉求,使侵权者有机可乘。
内容传播的强大需求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对内容影响力的需求远远大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收入。对于媒体而言,一方面,更多的转载可以扩大传播范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讲求时效性的内容而言,许可、付费等环节无疑会对消解其传播力,可能影响到受众的知情权,也可能抑制媒介技术的创新发展。同时,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存在较为明显不匹配的情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内容提供者胜诉的难度,维权周期也较长,这些都影响了内容提供者的维权积极性。
逐渐增强的版权意识与相对分散的行业力量之间的矛盾。早在2005年,20多家都市报总编辑就共同签署了《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2017年,10家中央新闻单位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并发布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全国100余家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表达了维护版权的立场。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版权保护联盟在维权方面的效果还没能充分显现,行业力量尚未培养起来,媒体行业在版权保护的方法、版权运营的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发挥媒体版权价值方面还要进行一番艰辛的探索。
著作权保护应当与时俱进
技术的发展不应带来著作权保护的恶化。转载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必须兼顾内容提供者利益及文化信息传播、促进科技创新等公共利益。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对转载类型进行区分,明晰转载责任。进一步加强《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间的严密衔接,明确权利内容及其限制规则、责任追究规则,从而为网络版权保障和网络文化合法传播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内容转载进行分类并使用不同的规则,对于免责类、法定许可类、合理使用类的内容进行科学区分,这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
完善合作机制,在加强传统媒体联合维权的同时,也要重视和新闻聚合类平台间的合作。一种优化的版权交易模式,既可以发挥传统媒体的内容优势,也可以发挥聚合平台的传播优势。如何在保障版权的同时,寻求最佳的传播方式并确保各方合法利益的实现,尚需内容提供者与网络平台间的进一步协商。
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版权争议有效解决。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同,版权争议往往更加复杂,在利益保护上更紧迫,与市场关联度更强,因而需要更多元的解决机制,注重柔性的行政解纷方式,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协调获得多赢,并以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通过规范版权转载声明、著作权集体管理、构建公众举报平台等方式,在网络版权问题上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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