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腐败深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群众满意度不断攀升。但经过多地调研发现,干部庸政懒政有了新特点,部分干部满足于当“和事佬”、做“太平官”,被称为是占着位子、顶着帽子、混着日子、摆着样子的“木偶官”。
基层将这些干部称为“四类干部”,即认为“办法总比困难多,最好的办法就是拖”的“推手式”干部;只做样子刷存在感,撸起袖子不干活的“摆拍式”干部;决策推给上级,责任推给下级的“二传手”干部;规避风险,坐等安享人生的“等上岸”干部。
“四类干部”的存在,严重败坏地方党风政风,也消解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人民群众对这种人浮于事、推诿扯皮之风,更是深恶痛绝。
发现“病情”,必须追查“病因”。“四类干部”的出现,既有干部自身存在的内源性原因,也有外源性原因。就内因而言,一方面是这些干部“失了初心”,缺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对待工作、权力、群众的态度出现偏离;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干部素质提升没有与时俱进,他们的能力水平和学识修养不足,导致“本领恐慌”,不会作为。
就外因而言,是受到干事创业环境变化和体制机制限制的影响所致。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常态,纪律的绳子越勒越紧、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一部分干部将守规矩与干事创业对立起来,认为“干事未必有好处,犯错必定没前途”,出现了庸政懒政的倾向。同时,受限于单位职数、层级、性质等因素,一些基层干部遭遇“天花板”,交流、升迁通道极为狭窄。有基层干部直言,无经济上的激励,又少职位上的出路,自己难有“能动性履职”的动力。
找准出现“四类干部”的“病因”,就要对症“下药”。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再次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其中,《条例》第九章第116条中明确指出,对“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具有强烈现实针对性。
知者行之始,“广而告知”是“大行于世”的前提。因此,各地在加强对干部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和能力素质培养基础上,尤其要注重引导他们增强法纪观念,通过系统学习党纪法规,使其“知规矩、明底线”,让庸政懒政干部心存敬畏。
有规在先,不搞不教而诛,但也勿谓言之不预。有关部门要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方面,通过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落实对庸政懒政干部的问责。
庸政懒政“病”在“四类干部”之身,治理却须从提升制度激励效能上着力。对于包括“四类干部”在内的干部群体,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通过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让想为者有舞台、有为者有位置、不为者让位置。
具体而言,一要进一步探索改革公务员薪酬制度,规范各类福利待遇,完善物质激励机制,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二是更加积极探索公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进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拓展干部职业发展通道,以此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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