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一种普遍认同感,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包括对司法的需要、信赖和服从程度;二是司法的效力、法律的强制力在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尺。
提升司法公信力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和要求,说到底就是希望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矛盾纠纷得到更加公正的解决,让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伴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司法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加强,但影响和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审判执行效率不高、裁判标准不统一、司法公开透明度不够、不当干预司法等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案例在一些地区仍然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充分遵循司法规律,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通过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更加充分地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好审判权,从而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
司法公信力既是硬指标,又是软实力
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硬指标,不但可以用来评判司法工作质效高低,衡量司法改革成效,而且还是评价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依据,是一种重要的软实力。
从语义上分析,司法公信既包括司法信用,即作为“代理人”的司法机关以公正、高效、为民的司法建立起信用;也包括公众信任,即作为授权方的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及司法权力的尊重与信任。司法信用是公众信任的前提与基石,公众信任是司法信用的表征与映射。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一是可以为公众提供长期稳定的行为预期,即发生纠纷后可以诉诸法院并得到最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使社会生活有序规范运行。二是节省司法资源,固化司法权威。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可以使司法裁判得到公众的信服和自觉执行,有利于节省强制执行的司法资源,增强法律实施效果。三是引领道德风尚,提升社会诚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信用深刻影响着社会诚信观念。充满正能量的司法裁判所具有的社会风尚引领意义非凡,相反地,如果审判质量不高甚至判决不公,司法就难以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就无从谈起。
以公正立司法信用,以公开赢公众信任
提高司法公信力,既要着力于法院内部自身建设的改革创新,又要不断推动外部司法环境的持续优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以公正树立司法信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之所以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就是要通过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办案责任体系,把严格公正司法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清碑•官箴》有言: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欺。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公信的基石,公正司法也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责任。缺乏公正,司法自身就没有底气、不能硬气。除实体公正外,实现程序公正、司法过程的公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让人民群众感知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例如,当事人的实质性参与诉讼活动,辩论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就是一种看得见、能感知的正义。
公平是一种比较意义上的公正。两个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得到同样的裁判结果,既公正又公平。而一旦同案不同判,孤立来看,可能也做到了个案公正,但比较起来,则有失公平,难以获得当事人及公众的信任服判。要使人们信任司法,公平也应当成为司法极为重要的价值目标追求,一方面,这是法治的应用之义和对司法的基本要求。《说文解字》对“法”的注释即为:法者,平之如水。另一方面,我们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文化心理,对公平有一种执着而强烈的诉求。在这种情形下,以统一裁判标准为主旨的公平司法无疑也是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切入口。
同时,信任是建立在以往经验基础上的有条件的心理预期,要增进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就必须使公众尽可能了解法院工作,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与廉洁性。因此,必须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消除对司法的疑惑和顾虑,增强对司法的信任。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如何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近年来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指数总体稳中向好的情况下,要乘势而上,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保障社会参与、加强民意沟通、增进相互理解,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司法的质效指数呈同步正向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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