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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纪委遴选公务员考点·纪法小课】想当“太平官”的“孙连成”们,你们违法违纪了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9-04-15 阅读: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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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干部不作为为什么也是违法违纪呢?到底哪些情形属于不作为?跟着公选王遴选网一起学习。

近日,广西柳州的出租车乱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4月1日,柳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整治进展:多名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有负领导责任的干部因在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对于不作为的干部为什么要审查调查呢?

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底哪些情形属于不作为?(公选王遴选网提醒考生,该考点很容易出遴选考试题,要注意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也就是说,“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属于不作为,是违纪!

那是不是只有“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才是不作为?不止这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规定其中。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服务群众的,要注意工作态度,不要以领导自居,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那一套。除此之外,纪律处分条例还兜底规定了其他不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防止一些“太平官”翻新花样“耍滑头”。

那是不是只要群众有“需求”,公职人员就要积极满足,不满足就属于不作为了?当然也不是的,这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也很清楚:群众的需求要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群众的诉求要符合政策。换言之,如果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是缺乏政策依据的,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的,这类问题没有解决是不能以违纪行为论处的。

二、为什么对有的不作为干部除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遴选公务员考生注意,有的不作为不仅仅违纪,也违法。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的干部只进行党纪处分是纪在法前和抓早抓小的重要体现,但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行为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具有对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2月1日柳州市委提出工作整治要求后,柳州市交通局没有积极推进工作,反而消极应付、弄虚作假,分管领导也没有进行审核把关,不出意外,限期内出租车乱象依旧未能解决。此次“出租车乱象”事件中,柳州市交通局的部分负责人不仅违纪而且涉嫌违法。4月1日,柳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除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宁等多名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外,负领导责任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洪伟林因在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与此类似的还有北京“大棚房”事件。2017年便被查处整改的北京“大棚房”在“回头看”时发现又逆风返潮,2019年1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原平谷区规划国土分局副调研员姚军航等23名个人进行立案审查,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等5人采取留置措施。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

那些还想当“太平官”的“孙连城”们可长点心吧!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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