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民法典》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的必然要求。如何精准做好纪法贯通?具体内容,跟着公选王遴选网一起来看。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树立法治意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简单来说,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是私权利的保障;私权利对公权力具有制约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理应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同时,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其职责在于监督公权力在纪律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不得侵害人民利益。《民法典》是私权利的保护法,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民法典》,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同时,监督《民法典》实施,及时发现、纠正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
严格依纪依法,规范行使公权力。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私权利与党内法规、《监察法》规范的公权力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也不得违反行使职权的程序规范。例如,“12+3”项审查调查措施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的,没有监察权的纪检部门不得行使,比如留置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公权力的行使不得以侵犯公民权利为代价。比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运用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冻结财产,不能超过涉案部分,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调取信息,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并且需要依规依法严格保密,以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精准适用纪律法律,顺畅贯通执纪执法。在法律规则的分类中,有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等,不同种类的规则有着不同的适用方法。例如,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选择,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或者变更适用该规则。在强调“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民法领域,《民法典》中的很多规则都是任意性规则,人们在选择不适用该规则时,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思自治,而不能错误地认为其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进而适用《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无论是适用《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还是把握监督执纪工作与监察法、刑法、刑诉法的联系,都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备较强的纪法贯通能力,能够精准适用纪律和法律,正确把握执纪和执法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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