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事关农民增收致富,事关就业大局稳定,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部分农民工就业创业面临一些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宽外出就业渠道
(一)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大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等行业的针对性政策扶持,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加速落地,强化促消费、扩内需政策扶持,释放经济发展潜力,提升吸纳就业能力。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考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多的给予更大政策激励。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共享出行、社区团购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农业、林业生产端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销对接,拓展农民工就业新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对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民工一视同仁。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四)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创新开发“惠农”产品包等金融产品,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业、林草特色产业、规模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循环农林业。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农林产品物流冷链和产销对接等相关产业,推动休闲观光、健康养生、农事体验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将带动就业情况作为创建现代农林业产业园的重要考量。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成立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就业岗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加强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基地、乡村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平等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
(七)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便捷高效求职服务,广泛收集跨区域岗位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进村入户,对有集中外出需求的农民工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畅通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岗位储备机制和多方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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