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国家治理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善用法治方式有助于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完善相关立法,用足红色资源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完善红色资源相关立法,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作用,是保护红色资源的前提和基础。
红色资源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相关规定散见于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其中,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这自然适用于革命文物。英雄烈士保护法对建立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红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且对如何运用红色资源鲜有涉及。基于此,制定专门的法律十分必要。
为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红色资源的专门法律要在确立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同时,设立具体、精细、管用的法律条款,如禁止滥建山寨革命文物,明确梳理挖掘红色资源的机构,确定迁移拆除、新建扩建革命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的批准机构、程序、标准,设立红色资源科学研究的目标任务。
这需要从两方面着力:
一方面,总结保护、管理、运用红色资源的做法经验,及时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例如突出红色产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推动红色产业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另一方面,及时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回应新时代党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需求,前瞻规划,主动谋划。在整体保护、系统管理的基础上推进红色资源的多元运用和党旗党徽、国家象征的使用,强化纪念宣传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不仅要着眼于构建保护、管理、运用红色资源的制度体系,而且要推动该制度体系与国旗法、国徽法、《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有效衔接,统一纪念宣传活动中使用党旗党徽和国家标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规定。
加强法律实施,用好红色资源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效实施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是善用法治方式的关键。通过制定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合理分工。同时,加强部门协同,使分别负责红色资源的梳理挖掘、保养维护、管理展示、宣传推广、科学研究、文艺创作、旅游开发、文创产品研发的部门能够相互配合支持,不断增强红色资源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
红色资源的司法保护,不仅有助打击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而且具有示范引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红色资源保护意识。司法机构依法审理各类涉及红色资源的案件,严惩盗窃、盗掘、损毁、倒卖、走私革命文物犯罪,严惩侵占、破坏、污损革命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犯罪,依法追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红色资源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以生动的案例释法普法,营造保护红色资源的良好氛围,让每个人都成为红色资源的守护者。
此外,还需鼓励社会参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普及率的增长和传播媒介的变化,无论是借助科技手段创新保护管理红色资源方法,还是打造红色融媒体传播精品、开发红色文旅品牌,都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强化监督保障,用活红色资源
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是善用法治方式的重点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运用,要细化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日常化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个部门履职尽责,推进红色资源相关工作制度化、科学化。为把好运用红色资源的政治关和史实关,把牢宣传教育的“方向盘”,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督查落实职责,赋予其必要的权限和手段。
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要完善保障机制。如设立专项基金,增加财政扶持,为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提供资金保障。明确人才、科技、金融等保障措施,加强对红色资源相关文艺创作、旅游开发、文创产品研发的支持。一方面让红色资源“会说话”,运用红色资源讲好党的故事,形成广泛而有效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另一方面,让红色资源“活起来”,将红色资源与乡村生态资源、文化产业相融合,打造红色产业链,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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