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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遴选考点】监察改革试点首现“留置权” “双规”使用或减少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7-03-06 阅读: 4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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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从未在监察体制中出现,却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这个新赋予监察部门的权力有多大?是否会影响“双规”“双指”的使用?是否会被滥用?公选王带您一同揭秘。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权责。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如何实施留置权,具体的期限、方式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以及留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双规”的使用大幅度减少,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留置”是否会被滥用

“留置”出现在《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称,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措施——“留置”, 如何实施、期限设置、方式和方法是什么?有关业内专家分析称,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三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依据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此次改革赋予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权,自然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丰富监察手段,以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在实践中,如果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否会出现留置权被不规范使用或滥用的可能性?

专家称,应从制度设计上,明确相应的程序和规则保障留置权的实施。比如严格控制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实施留置措施严控审批程序,目前监察委试点是设置到县一级,留置的审批权是否上收一级留置权的实施中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取证效力,也防止发生留置权不规范使用的现象留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有效监督等。“只要权力是严格限制的,对外明示公开,过程可控,并有效接受监督,还是可以防止留置权被滥用。”另外,如被调查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留置的期限应该可以折抵刑期

 

■“双规”使用或减少

什么是“双规”?

“双规”也被称为“两规”,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指:与“双规”类似的是对非党员实施的“两指”措施。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称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该条例后被废止,代之的是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对反腐工作的影响

在反腐斗争中,“双规”被称为反腐利器,在突破大案要案中成效明显,但因实施隐秘且缺乏制度约束而备受争议。

在不少腐败案例中都可以看到,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都会提出自首辩解,理由是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但也有不少被告人提出“双规”期间的供述不真实。

●专家对“双规”的态度

前述业内人士称,试点地区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留置”,客观上会为减少或取消“双规”“双指”创造条件。

但因实践中对“双规”的质疑声起,中央纪委于2001年曾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要求,从严把握“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并称“实践证明,在当前条件下,‘两规’措施是突破大案要案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需要慎重使用,依纪依法办案

不过,这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因使用“双规”出现的问题。

反腐败专家李永忠称,早期各级纪委在查办违纪案件中,办案手段有限,不能适应反腐需要,“双规”应运而生,但并非制度反腐的长久之策。

近年来,他多次提倡,“双规”要用、少用、慎用,最后达到不用。有了留置措施,“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就不需要使用‘双规’。”他也同时认为,留置的审批权放在哪一级值得研究。

对于“双规”将何去何从,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原副主任陆群分析,今后“双规”措施的使用将大幅度减少。“主要用于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和涉嫌违纪的党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有必要,调查期间将主要采取留置措施。这一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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