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督责”制度机制
要紧紧抓住群众满意这个标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法律监督这个利器,完善“督责”制度机制。将督察督办作为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常态化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以督明责、以督压责,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为此,将督促建立倾听群众呼声常态化机制,完善巡查回访、满意度测评等制度,“确保民有所呼、我有所为”。
将探索把领导干部办案情况考核权上提一级,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将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以及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真正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二、完善“考责”制度机制
要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把考核评价作为奖勤罚懒、赏优罚劣、激励担当、追责问责的依据,引导干警树立正确权力观、责任观、政绩观。
“要坚持‘发案少、秩序好、社会和谐、群众满意’的目标导向,清理不必要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重实干、重实绩的良好导向。”会议称。
要分层分级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办法,深化以“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为重点的检察机关业绩考评工作,完善公安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健全以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理论素养评价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干部执法质效考评制度。
要注重考评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考评结果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制度。健全案件评查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执法司法人员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奖金分配要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鼓励执法司法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三、完善“追责”制度机制
要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将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一是完善惩戒制度。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惩戒工作的领导,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组成,健全惩戒线索发现机制,理顺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的关系,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探索建立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前置机制。
二是规范责任认定。合理界定错案范围,准确把握责任豁免的具体情形,做到既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又鼓励担当作为。要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问责的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健全执法司法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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