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适应了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现阶段,政府购买或外包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政府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之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近两年遴选公务员考试的一大考点,参加2016年遴选公务员考试的朋友需留意这方面的内容。
但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然面临着需要克服或避免的风险。最近,上海近万吨垃圾偷运倾倒太湖事件,引起了各方关注、讨论和质疑,问题的出现与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或外包公共服务运作不规范存在一定关联。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还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配套联动机制。
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分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最终责任主体没有改变。政府购买某些公共服务,并不是退出这些领域或推卸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责任,改变的只是供给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核心责任人是政府,只有政府是负责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才可能是负责的。
承接公共服务的企业或社会主体,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这些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都应明确写入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或契约中,这也是对社会主体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约束与保障。通过合同契约确立政府与企业等其他主体之间明晰的责任关系。
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管
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要实行依法规范的竞争机制,选择能够承担某些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并加强对这些主体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与效果监管。这是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联动机制。
增强竞争性。公开选择企业和社会主体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过程监管,有利于提前预防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一些风险。承接公共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资质条件、治理状况等,都会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把好这一入门关就至关重要。
政府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购买相关服务的职能部门,需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责任。比如,垃圾处理的公共服务,外包后环保部门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出资的政府部门和专门的审计部门也要担负起监管职责。
“不公开,就无监督。”公开透明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给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提供信息条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公开透明,规范化运作,以使其他社会主体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及时发现承接服务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问题。
落实提供主体的责任追究
不论是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还是最后的公共服务评估,都要以基本的购买合同与协议为基础。承接公共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主体,是直接责任者,需严格履行合同或契约约定条款。政府在与承接公共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至少应有一条是对于公共服务资金支付的规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才能得到相应比例的资金,并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于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违反这种服务合同或契约,以及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还与公共服务的难以测量性和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特性有关。其解决问题的举措主要是对承接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实行相应的奖惩制度、优胜劣汰制度和退出机制。除此,还需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据此对承接公共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减少资金支付、使用罚金、不再向此类组织购买服务或减少购买服务的数量等,以确保对承接相关公共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约束。
可以进一步考虑由多元主体构成的评估机制,引入公众和第三方主体参与。设计科学化、可行性、可测量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从实际结果、成本效益、享受服务的相关主体和公众满意度等维度进行比较客观、合理的评估,最后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是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的一个重要配套联动机制。
对于公共服务评估或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不仅要按照购买服务的合同和协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社会主体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购买服务的主导一方,即政府主体的责任。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或外包服务之后,监管责任和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仍然由政府承担。
总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和整体运作。各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需对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统筹性发展规划,形成整体运作格局。尤其是与购买服务相关的多元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依法理顺,建立配套的监管和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这样才能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既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又能同时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不损害群众的切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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