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回顾:【2020公务员遴选热点解读】你怎么看待“斜杠青年”?
事件
近日,四川马边一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发布与工作无关的朋友圈动态,同在工作时间有其他公职人员共7人点赞或评论。马边县纪委通报称,包括发布者吉寿坚桑在内的8名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了工作纪律,责成8人所在的机关作出书面检查。对朋友圈发布者吉寿坚桑书面诫勉,7名回复朋友圈的官员进行谈话诫勉。
仅仅发布一条动态、点个赞,就遭到通报处理,这一消息迅速引发广泛关注。也有网友喊冤,认为这样做有问责泛化的嫌疑。
公选王预测题参考:你怎么看待该县纪委的这一做法?如果你是该县纪委负责人,面对网上的广泛讨论和质疑,你会怎么做?
公选王注:热点话题是公务员遴选备考必须关注的考点!前天已有遴选考试考到这一话题,见:【云南遴选面试真题】2020年7月5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考调公务员面试真题
评论:
【赞成派】
要求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仅是对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很多企业也有类似要求。
虽然现实中,有些公职人员“坚守岗位”却不能尽职履责,有些人“身在事中”却“心在事外”,出工不出力、效率低下,有些人忙里偷闲发了朋友圈,却高效完成工作任务。但客观上并不足以证明,违反工作纪律就必然可以“通融”,倘真如此,那纪律也就不复存在了。
相比于没有要求,严格要求公职人员只会对督促他们更好地服务人民有帮助,倘若连工作时间不与工作无关的朋友圈都无法忍受,恐怕也很难让人相信在真正的工作事务中完全尽责。
考虑到该县当天明确强调了要严肃处理“与工作无关”突出问题后,“纪”的要求自然会挺在前面。不过,上纲上线地“严”、突击运动式的“严”,是不利于切实强化“纪”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的。
对当地纪委来说,关键是要:一、真正“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这样的处罚不是选择性执纪、运动式执纪;二、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纪律规定的次数和实际影响,而不是机械地“从严”。
【反对派】
(观点一:朋友圈公私界限并不清晰,要综合考虑不同情况)
客观而言,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发送无关信息,并“逗引”其他公职人员关注并点赞,并非只是私域里的微澜,也不是不值得关注的鸡毛蒜皮小事。毕竟,朋友圈已成为一个类公共场合,公职人员不应该在工作时间不加遴选发动态。
然而,过犹不及。一般理解中“不应该”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应该动用党纪政纪问责,这里有一个把握边界和分寸的问题。
在朋友圈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常态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发一条动态,可以理解为分享一则信息;而顺手点赞,则不妨视为打个招呼,寒暄一声。发完了就发完了,点赞了就点赞了。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分神”,谈不上脱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此行为也无法直接与“工作作风漂浮、工作纪律涣散”挂上钩。
何况,很多信息的属性并不清晰,现在认为的“与工作无关”,没准儿与公职人员的信息获取、个人修养等有关,何以一定认为就不该发、不该赞呢?
特别是,很多时候,朋友圈的公共与私人边界并不清晰,实则是混在一起,难分彼此。公事可以发圈,个人感悟、心灵鸡汤、稀奇怪事也可以发圈,一个处在工作状态的公职人员偶尔发发朋友圈,绝非不务正业。
纪检监察部门执纪问责理应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既不能轻纵违纪违规行为,也不能随意加大力度。这中间,要特别警惕那种为问责而问责的做法。
所有的问责和通报,都应该立足于治病救人、以儆效尤。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砍”向朋友圈,不仅很难让人信服,也会产生负面效应,从而让众多公职人员噤若寒蝉。“与工作无关的动态”可能没人发了,而“与工作有关的动态”恐怕也没人敢发了。
执纪也好,问责也好,本身无可厚非,都是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但一切操作还是应该遵循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不然,就会适得其反。
(观点二:工作之外的正常需求值得理解,应看是否影响工作,而不是是否与工作无关)
发条朋友圈就被谈话,这样的遭遇实在让人有些费解,这也难怪事件曝光后就引发舆论质疑,因为这样的处理不符合“人之常情”。在人们的日常观感中,工作过程中哪些是出格行为,对此都会有基本的共识,这种共识会直接左右人们的判断。所以说,上述8名公职人员被处分,这与涉事部门有没有规定并没有关系,外界可能也没有兴趣了解相关规定,因为即便有也未必合理。舆论质疑只是因为将心比心——如果我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会不会犯类似的“错误”?
这个事件曝光后,有的人在讨论如何把握“与工作无关”的界限,言外之意似乎是,只要行为与工作无关,处分就是合理的。其实这也是一种理想主义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不近人情的管理思路,一些以管理严格著称的公司,很多也规定工作期间有固定的茶歇时间,这样的规定倒不是什么非常高级的福利,而只是一种理性的管理策略——要发挥员工最大的能量,必须承认每个人工作之外的正当需求,且不说喝茶、上厕所这类生理需求,打个电话、收个快递、空闲时员工之间的闲聊之举,都非过分做法,应该得到理解,即便禁止也要讲究弹性。
正视上面这些正当的需求,不等于说完全不管。真正要讨论的是如何把握“是否影响工作”,把界限搞清楚,其实问题也没那么复杂。看看手机、发个朋友圈,这些都属于短暂的放松,发现了最多提醒一下,不至于据此作出处分。毕竟,这些上班期间的小动作,其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倒是像工作期间看电影、炒股这种费时费精力的行为,必须严厉禁止。这些不同的行为,具体有何影响,性质是不是有所不同,显然并不难分辨。
工作期间发个朋友圈,这种行为能传达的信息其实很有限,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是一种可以被轻易捕捉到的“非工作行为”,纪委发现这样的问题可以说非常容易,但据此认为这个员工工作不认真并作出处分恐怕有失偏颇。当地纪委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其处分是否合理,评估是依据简单的“是否与工作无关”来制定纪律要求,还是采取更复杂但更符合人之常情的管理规定。
前些年有地方出现教师在放假期间自费聚餐而被通报的案例,当时即引发舆论批评,外界认为这是为了反腐而反腐。上班发朋友圈被处分与这类现象有相似之处,都存在执纪形式主义的嫌疑。从这类现象被曝光后舆论的反响不难看出个中是非,如何避免这种尴尬,倒是类似现象频发背后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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