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青办发[201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为目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着眼于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链,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组织领导
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组织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有关领导组成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组织分工。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权限,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的遴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省级行政机关的遴选工作。各有遴选计划的省直机关配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开遴选的相关工作,负责报名、资格初审、面试或专业测试、考察和体检等工作。
三、范围和名额
(一)省直机关面向全省从州(地、市)级以下机关公开择优遴选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职务层次公务员。
(二)省直有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在省新闻媒体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告。
四、遴选条件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年龄在38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公务员身份后在基层机关工作满2周年(含2周年、包括试用期,借调到省、州市地级机关工作和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的公务员,每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称职等次。
(五)具有胜任遴选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受处分未满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制定遴选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考察、体检、公示和办理转任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遴选计划。
省直各遴选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需求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
(二)发布公告。
经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审核,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遴选职位。
(三)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
2、报名地点:报考者直接到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名。
3、报名要求:报名者认真填写《青海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下载),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到报名点报名,逾期不再补报。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四)资格初审。
1、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遴选公务员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须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向报考者说明理由。资格初审通过者,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资格初审结束后,各用人单位将汇总的考生报名信息(含报名表电子版)和报名统计情况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报考职位的调整。遴选职位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5比例,形不成竞争的,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在进入考察人选中,经用人单位研究提出,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调剂增补遴选人员。
3、发放准考证。资格初审合格并完成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五)组织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的方法进行,测试应试者的理论素养、政策法规水平、文字表达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笔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成绩占遴选总成绩的50%。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根据考试成绩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或专业测试和考察人选。
2、面试或专业测试。笔试结束后,面试或专业测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占遴选总成绩的40%。
(六)考察和体检。
1、考察。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德、能、勤、绩、廉为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匹配等情况。考察中还要注意了解其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并对考察对象报考资格条件、相关信息和材料、有无报考职位回避等情况进行核实。考察结果报告用人单位党组(委),由党组(委)成员进行讨论,确定拟遴选人员,党组(委)意见占拟遴选人员遴选总成绩10%的分值。
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对面试或专业测试、考察工作进行监督,适时进行抽查。面试或专业测试、考察工作结束后,各用人单位将成绩送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按1:1比例确定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体检。
2、体检。体检由考察部门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
(七)转任。
1、各用人单位将拟遴选人员名单报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本人原工作单位、用人单位以及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同时公示一周。
2、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任手续。对存在影响遴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转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
3、经查实报考者存在影响遴选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详实的考察材料和结论,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审批,取消其遴选资格。
4、考生因体检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从进入该职位的考察人员中重新确定拟遴选人员。
5、用人单位负责填写《青海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表》,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办理转任手续,转任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遴选公务员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办法等有关纪律要求。
(二)遴选工作人员凡有公务员法中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应积极推荐人选,并支持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公务员报考,不得无故阻止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参加公开遴选。
(四)违反遴选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遴选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五)从事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七、州(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州(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在公开遴选前应分别征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拟遴选的职位在青海省人事考试网公布。遴选工作要接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遴选结果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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