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补充公务员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基层一线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济宁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细则(试行)》(济组发〔20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直机关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从县乡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任用科级及以下职位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市直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从基层公开遴选的方式。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遴选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公示、办理试用手续;
(七)试用期满考核,办理调动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公开遴选,遴选方案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职位和工作需要,在市里下达的年度人事计划范围内,提出公开遴选计划,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的范围、程序、方式和遴选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参加上级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六)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尚未作出审计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遴选计划;报考取消遴选计划职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部门(单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专门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并符合有关结构要求。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质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数与遴选计划的比例为3: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条 根据遴选职位名额和考试综合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遴选职位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二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考察合格者,由公开遴选机关在指定的医院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公开遴选机关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网站和遴选机关、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试用期满后,经公开遴选机关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遴选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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