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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省深圳纪委遴选考点】《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8-29 阅读: 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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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一刻不能停歇。近日,深圳市出台《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的规定(试行)》,通过建立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项机制,既给深圳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列出了责任清单,也提供了工作指南。

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

为把作风建设各项要求落在实处,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深圳落地生根,市委近日出台《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建立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项机制,以责任为主线,督促作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为确保责任落实,纠正“四风”工作被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深圳落地生根、成风化俗,促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下简称“四风”)纠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教育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纠正“四风”长效机制。

第三条 纠正“四风”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教育为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做到令行禁止和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重要标尺和试金石。

(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应当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应当坚决纠正,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三)坚持破立并举、纠建结合。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破解“四风”顽症,着力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铲除“四风”滋生蔓延的温床和土壤。

(四)坚持立足长远、抓常抓长。着眼常态长效,强化制度执行,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推动纠正“四风”工作持续深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制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正“四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严格执行党中央及省、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纠正“四风”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四风”问题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巩固纠正“四风”成果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深入整治,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纠正“四风”情况,报告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纠正“四风”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市或者全区纠正“四风”工作情况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并向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汇报检查情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纠正“四风”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借助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楼堂馆所建设维护经费等公务支出,以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公用房配置、党政机关物业租赁等事项的动态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各区各部门应当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育引导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定期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把纠正“四风”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纪律教育学习月、党章党规党纪培训班的重要内容,推进纠正“四风”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定期对中央及省、市通报的作风建设典型案件和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读本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并结合实际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汇集“四风”问题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和警示教育读本,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纠正“四风”专题作为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师资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开设专门课程,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各类媒体作用,开辟纠正“四风”有关专栏、专题,制作播放纠正“四风”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模范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因“四风”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在选拔使用时从严掌握,充分发挥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四风”情况的日常监督,建立“四风”问题台账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谈话提醒,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在重大节假日前采取书面通知、发送短信、口头提醒等形式,重申纠正“四风”纪律要求,防止重大节假日期间发生“四风”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本人落实纠正“四风”工作责任和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生重大“四风”案件的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剖析原因、查找问题、推动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以及党组织“一把手”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的,应当把本人落实纠正“四风”工作责任和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把“四风”问题纳入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对“四风”问题反映较多的区、部门和单位,可以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或者“回头看”。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纠正“四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四风”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用好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监督平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反映“四风”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网络。

第五章 查处问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等信访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四风”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明察暗访制度,紧盯突出问题、把握重要时间节点,不定期、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注重发现“四风”问题线索。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专项检查、巡察、审计、统计、财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执纪审查对象是否存在“四风”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必查内容和重点,对执纪审查对象存在“四风”问题的,先于其他问题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四风”问题案件数据专项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查处“四风”案件情况。

第三十条 对“四风”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通报曝光;在行业系统发生的,在行业系统通报曝光;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曝光。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四风”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四风”重大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区、部门和单位,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四风”违纪问题,又应当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替代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纠正“四风”不力、群众意见多、问题多发的单位,上一级党委(党组)应当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督促限期整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启动问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纪委监委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7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纠正“四风”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对纠正“四风”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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