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党政机构60个】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二是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自治区各级机构改革,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
三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负总责,统筹推进各层级、党政群各领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特点鲜明】
一是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改革的政治主题和首要任务,从体制机制上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强了党对各领域各方面的领导。如组建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等。
二是有力加强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自治区党委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职能。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领导自治区民族工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和侨务工作。
三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次机构改革,把更加重视民生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机构调整和优化力度,组建了一批新机构,充实了新职能,着力构建有利于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机构职能体系。如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强化了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使各类机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为。
四是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严格落实中央“规定动作”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做到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保持基本对应。
五是体现出了内蒙古特色。充分发挥中央赋予地方的自主权,准确把握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因地制宜设置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口岸管理办公室,优化调整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从体制机制方面加强对自治区战略定位的支撑和保障。紧密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区情特点,着眼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调整优化脱贫攻坚、区域协调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机构和职能。
【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深化自治区人大机构改革。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整合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深化自治区政协机构改革。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自治区政协农牧业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农牧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深化群团组织改革。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深化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明确时限要求】
本次机构改革组织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和“先转隶、后三定”原则,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推进。有序做好新机构组建、办公场所调整、人员转隶、职能交接等工作。其中,自治区本级在11月全面完成新组建部门挂牌、人员转隶(含事业单位)、“三定”规定(草案)报送等工作, 12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机构编制管理要把握四条“硬杠杠”
10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审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其中,对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刚性约束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严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确定的重大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规定。坚决维护部门“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权责清单同部门“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录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础依据。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加机构,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违规增加编制或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严禁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编制,或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编进人;严禁以虚报人员编制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机构规格、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不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坚决杜绝“条条干预”
除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地方设置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人员编制。坚决制止和整治上级部门通过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条干预”的内容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严格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党委督促检查、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发挥督查合力。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路线图”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改革的范围、内容等方面作出要求。
【明确改革范围】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整合执法队伍
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强化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职能,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设区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整合苏木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加强执法力量
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向明确】
在获批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事业单位改革要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特别是要深化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出,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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