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进一步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发展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决定实施重庆英才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标。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遴选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高层次人才2000名、团队500个,示范带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分结合、示范引领、重点支持的原则,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和职能部门具体推动作用,优化整合人才工程项目,改革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全市改革发展事业中来。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委组织部牵头统筹实施重庆英才计划。有关市级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遴选数量
第五条 重庆英才计划共设优秀科学家、名家名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技术技能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5个专项,计划支持优秀科学家100名,名家名师3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900名、团队500个,技术技能领军人才200名,青年拔尖人才500名。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调整项目设置。
第六条 申报人(团队成员)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计划支持100名,每年遴选20人左右。申报人应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研究方向处于国内国际前沿,具有成长为国家级或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重视遴选中青年科学家。由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庆英才·名家名师。计划支持人才300名,每年遴选60人左右。申报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从文化旅游、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医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中遴选。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重庆英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人才900名、团队500个,每年遴选180人左右,团队100个左右。
——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650名,每年遴选130人左右。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引领创新、改革攻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能带领本专业本学科本行业在国内国际居于领先水平。主要从科技创新、教育、重点产业、医学等领域中遴选。由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联合组织实施。
——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250名,每年遴选50人左右。申报人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在创业融资、引领企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科技创业、科技创投、企业经营管理等领域中遴选。由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联合组织实施。
——创新创业示范团队。计划支持团队500个,每年遴选100个左右。申报团队应当有不少于3名固定的核心成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掌握国内外公认的领先技术。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庆英才·技术技能领军人才。计划支持200名人才,每年遴选40人左右。
——高技能领军人才。计划支持150名,每年遴选30人左右。申报人应是为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乡村领军人才。计划支持50名,每年遴选10人左右。申报人应是立志奉献乡村振兴事业、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需要、从事农村产业发展3年以上,在农村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庆英才·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500名,每年遴选100人左右。申报人应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重点领域及其他行业领域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突出专业水准,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渝东北、渝东南片区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三条 已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人才,可申报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项目。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可申报重庆英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优秀科学家、名家名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技术技能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项目之间不逆向支持。名家名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技术技能领军人才不重复支持。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团队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专项内的一个子项。支持周期结束后,创新创业示范团队的负责人可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他子项,入选各子项的人才可申报创新创业示范团队项目。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初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各有关市级部门对所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组织各地区各单位申报,开展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提出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遴选工作具体实施程序为:
(一)发布遴选通知。市委组织部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各有关市级部门分别发布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遴选工作的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推荐申报。各区县、各有关市级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分头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三)资格审查。各有关市级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报人(团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应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四)评审。各有关市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本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审议,形成拟入选名单。拟入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
(五)确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入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纳入重庆英才计划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入选人才(团队负责人)的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意将入选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入选人才(团队负责人)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勇于创新创业创造。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为入选人才颁发证书。将入选人才(团队负责人)纳入市级人才服务范围,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向入选人才发放一定额度的人才奖励金(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工作的入选人才(团队),给予一定额度的研究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研究、科研条件改善、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具体为:
(一)给予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每人30万元—5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每人120万元—20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从事其他领域研究的每人8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特别优秀的以“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进行认定和支持。
(二)给予重庆英才·名家名师每人10万元人才奖励金和2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
(三)给予重庆英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和一定额度的研究支持经费。其中,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和4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给予创业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给予创新创业示范团队每个30万元的研发支持经费。
(四)给予重庆英才·技术技能领军人才每人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
(五)给予重庆英才·青年拔尖人才每人10万元的人才奖励金和一定额度的研究支持经费。其中,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每人4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每人20万元的研究支持经费。
以上资金从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人才(团队)的具体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选人才(团队)以3—5年为周期进行支持。入选人才(团队)应与有关市级部门或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支持周期内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入选人才(团队)的研究支持经费,原则上在支持周期内统筹使用,确有需要可在原支持周期结束后再延长2年。支持周期内,入选人才(团队)在市内转换工作单位的,经有关市级部门同意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人才奖励金和研究支持经费一并流转。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聘调离重庆市的,视合同履行情况收回部分资助经费,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渝东北、渝东南片区的入选人才在支持周期内调离渝东北或渝东南片区,视合同履行情况收回部分资助经费,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周期内,各用人单位每年将入选人才的工作履职情况报有关市级部门,有关市级部门检查评估后按标准给予支持。市委组织部会同各有关市级部门适时开展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入选人才(团队)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纪违规受到惩处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依法追回获得的人才奖励金和研究支持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级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入选原人才计划且仍在支持周期内的入选人才,按原周期、原政策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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