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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8日安徽选调生面试题及答案:因企业承包土地受益较大,村民想提前结束土地流转,作为驻村干部的你怎么解决?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21-07-26 阅读: 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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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公选王发布2021年7月18日安徽选调生面试题及答案详解:因企业承包土地受益较大,村民想提前结束土地流转,作为驻村干部的你怎么解决?

公选王遴选网问题:村民将土地流转承包给种一家植菊花的企业,然而村民看企业得到了较大的收益,然后农民他们这当地的村民想提前将这个承包的时间给结束,这个时候你作为一个驻村干部,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

【测评维度】综合分析能力

【快速破题】此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实际问题的综合分析和处理能力。应该说综合分析题是面试中必考题型,也是常考题型。公选王粟迁老师认为,本题主要考察当前农村产业发展中易发多发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积累,对于当前的热点话题,一定要认真学习。

【公选王粟迁老师解析参考】

一是深入调查情况。走访村民和企业,了解双方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土地流转是否依法自愿有偿、是否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对于相关争议有无具体明确约定等,看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约定是否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结果,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村民的具体诉求和企业针对这一诉求的态度。

二是依法公平调处。首先向村民深入宣传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告知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引导双方协商解决,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如果村民请求村委会调解,则组织双方调解;如果村民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引导村民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三是确保社会稳定。在处理问题过程中积极引导村民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引导村民树立长远眼光,正确对待企业发展和产业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扩大,及时制止矛盾冲突,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积极探索完善村民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一个合理的流转费用增长机制,提高村民在菊花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分享产业发展的红利,从利益根源上消除矛盾隐患。

【加分金句】

依法公平调处。

探索完善村民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一个合理的流转费用增长机制,提高村民在菊花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选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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