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这是根据公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划分。
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可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两种。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选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选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一般能较好地反映群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选任制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由于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只能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所谓考任制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这就是我们常见的公务员考试,如:国考、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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