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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选调政策】公选王发布2018年山东济宁市充州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3-02 阅读: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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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公选王遴选网为您整理了2018年山东济宁市充州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方案。选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4:6)。笔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以专门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兖州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

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单位:

《充州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办公室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 日

兖州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选调人员工作,优化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建立培养选调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兖办发[2012J 58 号)和《兖州区控编减编挖潜创新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兖编[2017] 17 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公开选调,是指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从全区同性质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类单位)一般干部中公开择优选调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选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调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发布选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公示、办理试用手续;

(七)试用期满考核,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  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进人的,应根据自身队伍结构、职位和工作需要,拟定选调人员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区编办提出用编选调人员申请,经研究核准后,下达用编选调人员计划。

第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依据下达的用编选调人员计划,制定公开选调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公开选调工作方案,面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发布选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开选调用人单位、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选调的范围、程序、方式和选调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报名一般采取个人自愿与单位同意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选调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参加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调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镇街工作的应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且符合各类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事业单位选调参照鲁人社规[2017] 21号文件执行),最大不超过40周岁;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事业单位选调参照鲁人社规[2017] 21号文件执行);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尚未作出审计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与所在单位有最低服务年限约定,且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报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选调计划;报考取消选调计划职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笔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专门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并符合有关结构要求。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质高、熟悉公开选调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数与选调计划的比例为2:1,因取消资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条  根据选调职位名额和考试综合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选调职位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二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选调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考察合格者,由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察对象个人承担。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第六章  决定与调配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 集体讨论,提出拟选调人选,报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所属网站和选调单位、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报经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3 个月。公示期内,对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选调的,报经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回原单位工作,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并重新履行公示程序。

试用期间,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试用期满后,经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调动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调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选调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选调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选调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 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选调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反公开选调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选调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选调工作要接受监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开选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选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兖州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

2.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申请表

下载:济兖办发[2018]8号公开.pdf

      选调人员申请用编报告及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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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遴选群 4563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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