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试用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福建省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试用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对重点任务进行分工,要求完善人民警察招录心理测评机制,并完成探索实施体现人民警察素质要求的试用期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人民警察是特殊的公务员序列,有更高的素质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了规范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录用为公务员、经福建省公安厅审批办理录警手续后被录用到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结合我省具体工作实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明确了新录用民警试用期管理的工作流程,提出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报到”、“管理和培养”、“考核和要求”、“任职定级”、“取消录用”、“纪律和监督”、“附则”八个章节共三十七条,主要突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结合实际,通过细化工作流程,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基层政工干部开展工作。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增加“报到”、“任职定级”等章节,结合《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对新录警任职定级、任职年限计算、公务员登记等环节进行明确;同时明确了试用期满考核可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等方式,要求地方将《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干部档案;规定了“取消录用工作”的审批流程和条件。指导基层公安政工干部有序开展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管理工作。
2、突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和工作纪律。
(1)《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在我省录用和公开遴选公务员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将“涉及报考资格的档案材料或报名申请材料造假的”、“发现在录用期间隐瞒本人病史或家族遗传史,存在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疾病或不适宜从事公安工作的严重心理疾病的”、“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等条目增加入应当取消录用的情形之中。
(2)除初任培训外,增加了“入警训练”,并在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中增加了“入警训练不合格,复训仍不合格的;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等条目。
(3)明确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民警进行理想信念、业务技能等教育和日常管理,注重加强法纪观念和纪律作风的教育等具体管理模式,要求“新录用民警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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