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量化评分包含计分项和减分项2部分。其中考察量化计分项包括3部分,即考察对象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考察对象表彰奖励情况、考勤情况,分别按照54%、20%、26%的比例计算考察对象的量化分值。考察对象的考察量化分数为计分项减去减分项之后所得分数。
(一)计分项
1、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54分)。每个考核年度满分计18分。根据考核等次按优秀18分、称职(合格)13分的标准计算得分。试用期内不定等次的考核情况按称职(合格)等次计分。
2、表彰奖励情况(20分)。考察对象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级荣誉称号的计20分;获得省直部门级和市委、市政府级荣誉称号的计15分;获得市直部门级和县委、县政府级荣誉称号的计10分。以证书发放机关的级别确认称号的层次,根据考察对象获得的最高层次的称号一次性计分,不重复累积加分。
上述表彰奖励情况不含因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以及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3、考勤情况(26分)。
近三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9天、12天、15天、18天分别计26、20、15、10分。考勤情况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二)减分项
1、近五年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纪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25分。
2、近五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分。
3、近五年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分别减5、8、10分。
4、近三年每无故旷工一次减3分,迟到或早退一次减0.5分。
因同一事由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减分累计计算。
以上表彰奖励、考勤情况、受党纪政纪处分、效能告诫、旷工、迟到、早退等有关计分或减分条件,均以遴选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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