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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遴选考点】2017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成效综述②——放权不放责 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7-09-27 阅读: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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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现阶段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何种成效?公选王为您盘点相关内容,现更新第二篇。

2017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成效综述②

——放权不放责 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队员例行检查客运车辆证照,保障运输安全。

“清单式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分级分类监管”“阳光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社会共治”……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些成为交通运输监管改革的“热词”。

“热词”背后的要义是——交通运输监管重心的变化,即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交通运输监管方式的创新,即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交通运输监管内容的改变,即从重点对市场主体监管向市场行为监管改变;交通运输行政职能的转变,即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不该管的事项全都放权给市场,把该担的责任全部扛在肩上。

而这一切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让交通运输行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既有转型发展的动力也有长远发展的蓄力。

规矩靠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只放不管必有后患。”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说,“在部党组的坚决推动下,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或下放,意味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步转变为行业管理职能的工作重点。”

面对行政权力的重大变化,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规矩先要明确。

交通运输部首先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顶层设计: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从监管内容、监管环节、监管方式、监管体制等8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并作出制度性安排;修订44件次部颁规章,明确了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有权必有责,用权要规范。交通运输部重点推进了“三个清单”编制工作,明确权力和责任边界,细化权力和责任运行程序,取得积极进展。

2014年,在国务院部门中率先公布了《交通运输部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公告》。

2016年,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科学分类”的原则,对部权力和责任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编制形成了《交通运输部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版)》,明确了部本级共计55项权责事项,并对每项权责事项明确了权责分类、权责编号、主要内容、法律依据、办理时限、追责情形、工作流程等具体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了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印发《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加强高速公路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和转变政府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大力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组织修订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完善了监督抽查组织实施等程序。

在交通运输部组织指导下,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明确了建立抽查信息库、制定抽查计划、组织实施、抽查结果应用、抽查信息建档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2015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两年来,部有关司局及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积极探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在对前期相关工作情况全面自查的基础上,2017年,交通运输部多次组织专题会、论证会,研究进一步加大“双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并提高抽查监管的实施效果。8月底,正式出台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

根据《实施意见》,“双随机”抽查在交通运输领域的适用范围全面扩大。对照《交通运输部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都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交通运输部“三定方案”确定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的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也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此外,《实施意见》对完善“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规范优化“双随机”抽查方式和程序、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体制机制等也全面作出制度安排。

如在规范优化“双随机”抽查方式和程序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执法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要在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各相关单位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反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双随机”抽查信息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交通运输部将287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201个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纳入2016年度在建项目汇总表,建立了包括2951家公路水运工程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以上率下,监管制度改革和监管体系建设系统推进。

在重庆交通网上办事大厅网站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开了“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记者查询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这一项目的行政权责清单。打开目录表,实施主体、权力类别、项目名称、权力主要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等信息一目了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对下放到厅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要求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同时对下放事项全程督导推进。

“为落实行权单位工作主体责任,我厅做到所有行权事项及时录入、上网接受监督,决不允许‘体外循环’,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行使,在程序轨道上运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燕说。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先照后证”对接工作,依托“双告知”协同监管平台,即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告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省、市(州)、县(区)三级纵向信息衔接机制,确定联络员,进行信息核查,确保权力下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跟得上。

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报告制后,海事部门的职责没有变化。部海事局先后印发实施了《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事现场执法工作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等制度,确保“许可事项放得了,水上安全管得住”。

 

过程严管:线上线下齐发力

船舶一旦出港,很难对其实施动态监管;执法人员查验超限车辆通行证真伪只能通过打电话确认……过去,诸如此类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抓手”不够,如今“互联网+监管”在交通运输行业广泛推广,线上线下齐发力,“动态”“静态”相结合,实施监管,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减少,效果也更好。

中山海事局在试行“智慧海事”平台之前,获取船舶动态信息只能依托于船舶签证,信息来源单一,实施监管比较被动。如船舶检查,过去主要靠巡航执法,效率不高不说,检查也不够全面。有了这一平台,船舶运行的实时信息通过平台直接获取,迅速而精准;通过平台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电子检查”,方便又快捷。

在重庆,交通执法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只要通过微信扫码,当场就可知道超限车辆通行证所属的车辆号牌、承运单位、车货总重、通行路线、通行时间等信息。

在浙江,“一车一档”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了端口,系统中的维修数据、车主评价数据和投诉数据为行业监管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试点单位。依托“交通运输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该单位实现了处理规范化、处罚裁量标准化、案件处理各环节责任明确化、案件执行过程可实时监督化。

“执法力量重心向基层一线倾斜,海事执法信息在三级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全面共享、现场一线与后台支撑之间的高效互动,让现场监管项目能够一次性查到位,极大地提升了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漳州海事局局长吴蔚说。

“为什么偏偏来查我?”“离上次检查没过过久呀!”过去由于监管手段单一,上门执法令一些企业不胜其扰。

“今天去检查哪家出租汽车公司,事先并不知道。”重庆市运管局工作人员王伟告诉记者,在执行“双随机”抽查工作中,他们会根据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的高低,决定抽查的频次,“这家企业之所以再被抽查到,是因为其评分较低,我们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考虑到网约车跨界、跨地域经营的新特点,交通运输部组织建设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数据接入转发,并为各城市提供信息手段,满足各地基本监管需求。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探索审慎监管有效手段。

安全在任何时候都是行业管理的重点,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印发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的“双重预警机制”,建立分级预警机制,进行重点监管。

各地也都结合实际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如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紧紧抓住“人、车、企”三个重要环节,不断提升行业安全发展水平,强化对“两客一危”重点运营车辆的监管,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动态监控、二维码督导举报系统,从源头上强化危货运输监管。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对不同预警级别的企业采取分类监管措施,通过预警,达到事前监管的目的。列入黄色预警的,组织上户检查;列入橙色预警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红色预警的,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项培训。

 

重惩于后:让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

放宽不能失序。放宽交通运输市场准入门槛,为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监管的放松,对于那些不遵守市场规则、违法失信的行为,必须让其承担后果、付出代价。

2016年,交通运输部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后,对17家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014年,交通运输部督查组在对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督查后,发现所抽查的7家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及场地布局等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部分试验检测资料的数据、报告造假。为警示行业,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依法注销上述各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在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按照“小事故大处理严问责”的要求,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履职不规范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了问责追责,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给予扣分、降级等处罚,将事故损失严重和事故发生次数频繁的企业纳入“黑名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近年来,在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交通运输行业也一直致力于诚信体系的建设。

登录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信息双公示”一栏中,失信企业、个人、车辆等信息一目了然。

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打破原本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则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安全检查走过场以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信用评价中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划入“黑名单”,禁止在系统内从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着力构建交通行业诚信体系,制定实施了《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14个信用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68家从业单位及1800余名从业人员因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在道路运输领域,全市1600余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信用考核不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处以禁业5年等处罚。

2016年3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对部分施工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进行了专项处理,10家企业的信用等级被直接降为B级,3家企业被取消评为AA级的资格。

“如果信用等级降低,将面临不得新增动力和更新车辆等限制。”南昌某运输企业负责人说,“信用已不单单是企业的一种声誉,更多的是因守信赢得的一项项经营上的优惠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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